更新时间:2024-12-24 00:19 发布:2024-08-15 21: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无期徒刑
【拓展资料】
2010年开始,自李伟担任哈尔滨市电业局局长助理兼电力实业集团董事长后,他就开始独揽全市的带电接引工程,通过串通投标,他们先以电力实业集团中标,然后把项目转包给弟弟李建和涉黑组织下线开办的公司,几年当中,他们几乎垄断了全市电力工程的施工。
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陶承全:据我们统计,自2010年以来,李氏三兄弟这个犯罪团伙,将(哈尔滨)全市76.7%的电力工程垄断到自己手中,他们以围标和暴力打压的手段,独揽这些电力工程。他们揽到这些电力工程以后,直接将工程分配给他们这个组织成员控制的二级公司。而这些二级公司呢,他们也实际什么不干,什么都不干,他们把这些工程再交给下游公司进行施工市纪委监委移交给公安局专案组是李氏三兄弟其他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其中涉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和聚众淫乱等多种犯罪。2019年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把李氏三兄弟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列为重点案件,抽调了60多名民警开展调查工作。警方调查发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李氏三兄弟就在电力系统工作,他们熟知电力工程招标当中的漏洞和电力工程的丰厚利润,初期他们采用金钱贿赂、违反招标手续大肆违法承揽工程获取利益。
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陶承全:他们以非法手段获得了这些工程之后,以极低的价格把这些工程转包给了其他公司进行施工。截至目前,我们和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共同查扣这个涉黑犯罪团伙资产近15亿元。
2013年,有这些钱作为后盾的李伟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他从一个子公司的董事长被国网黑龙江省公司提拔到了国家电网哈尔滨公司副总经理的位置。一边是拿不到工资的几百名企业职工,一边是96台近亿元的豪车,专案组同时扣押的还有李氏三兄弟涉黑组织在全国各地购置的135套房产。李氏三兄弟涉黑犯罪的背后,究竟是谁在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实施保护呢?
前面讲到的李氏兄弟中的老二李建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案件,已经被哈尔滨公安局专案组重新调查,为李建提供违法保护的民警已经被依法拘留。
哈尔滨市纪委常委于化杰: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市纪委监委的主要工作就是打网破伞,凡是为黑恶势力提供“官伞”“警伞”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在李桐李伟案件中,我们发现36名民警为他们提供保护。
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但是,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以该罪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整体评价为原则,如果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不能涵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要适用非法经营罪。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法_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作出数份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特殊的是,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从背靠国徽、端坐审判席的堂堂法官,变身成为囚徒、锒铛入狱,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沦为罪犯的呢?
他们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虚假诉讼。
这些人有的曾是年轻的书记员、法官,有的是资深的庭长、副院长……从2014年至2016年末,仅在广州两级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另有一些相关人员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审判。此外,还有个别案件虽经判决但尚未公布。
为了防止房价快速上涨、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2010年以来,深圳、广州等地政府颁布了限购令,对购买商品房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购房数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拥有两套住房者不得再购买新的住房。
然而限购令发布后,一些地方出现了为规避限购令而实施的虚假诉讼。
据检察机关披露,如在广州市的番禺区,仅限购令出台短短的两个月内,当地法院就受理房地产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并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这些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从何而来,具体如何实施,又有怎样的结果呢?
多起法官落马的案件,揭示了这一答案,也揭露出虚假诉讼的冰山一角。
兴宁法官:虚假立案违规交易数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杨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龙园山庄的一套百万元的房子。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购房条件,眼看买卖就要告吹。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却说“不怕限购令”、保证可以房产过户。
杨小霞将信将疑,随着中介人员,在深圳市房产中心旁边的茶楼里见到了梅州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她惊奇地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竟然预先准备好了兴宁法院(2012)梅兴民二初字3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借款协议、开庭笔录、和解协议……只要她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签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此,法院会以原房主欠债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进行强制过户。为此,杨小霞额外多给了中介公司二万多元用于过户。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产中心一名涉案人员被捕,检察机关深入侦查,发现了类似大量虚假诉讼、由法院执行房产过户的案件。随后检察机关一步步收网,逮捕了各类涉案人员,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闻讯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罗职森伙同其他人员(另案处理),帮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购规定的买卖双方实现房产过户以从中牟利,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龙田法庭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违规虚假立案,在买卖双方均未到龙田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制作后续虚假的《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违反执行规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15份,转移过户房产111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665.4万余元。此外,龙田法庭在办理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好处费”21.9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峰、罗职森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其行为还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公诉机关未对二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起诉,故法院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根据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体案情,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基层法院副院长深度涉案
在办理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在向龙田法庭行贿的人员当中,还包括了平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继而又查出平远县法院上至副院长、庭长,下至执行局法官、书记员等多名工作人员。
据检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张志成,律师于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梅州市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林奕芳居间介绍,与时任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约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房产过户。
经查实,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1604万余元。2013年11月16日,邹阳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
据黄埔法院判决书显示,邹阳春因为参与制作了上述多宗虚假民事调解书,还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十佳调解能手并进行了奖励。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张志成被终审判决帮助伪造证据罪,因其协助虚假诉讼、转移过户房产168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员包括:
1.广东连平县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长赖文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韶关市仁化县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罗标,被判处5年9个月。
3.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 罗职森,两人共同受贿,获刑均超三年
4.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钟伟涛,被判刑5年6个月。
5.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获刑两年八个月。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长陈仲潭,获刑三年九个月。
6.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龙村人民法庭庭长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7.广东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原庭长邹阳春,被判3年9个月。
8.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蓝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体量刑结果不明)。
最高检:将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结合严惩
针对各地出现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于2013年6月发出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严防虚假诉讼,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布通知,要求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此前涉及司法腐败的虚假诉讼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员作出调解书这样关键的环节,因为调解书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文书,不受社会监督,因此许多虚假诉讼借此暗藏污垢。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监督。
广东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虚假诉讼调解书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包括:为侵吞国有资产实施的虚假诉讼,由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虚假诉讼,为规避离婚时分割财产所作的虚假诉讼,以及为房产过户实施的虚假诉讼等类型。
其中,针对限购政策进行的虚假诉讼,会进一步抬高房价,形成房地产的泡沫,加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高房价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虚假诉讼,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还有司法腐败问题,大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更应当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哈尔滨周跃国判一年。
周跃国先生,出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主管检验师。曾就职于四川省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2000年起任职于迈克科技公司,2012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公司生产总监(试剂)。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与被告周跃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跃国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周跃国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准予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周跃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00元,由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负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法律分析:一、涉黑罪犯的判决细节
涉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涉黑会判刑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涉黑案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三种刑罚,不同的情形将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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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一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