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6 10:06 发布:2024-08-21 22: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户口迁走了,老家的房子拆迁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般来说,如果迁户人在原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转让或交回,且仍保留有房屋产权,那么在房屋拆迁时是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
具体来说,拆迁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迁户人仍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其土地被征收时,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的一部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如果迁户人在原集体的土地上仍有附着物(如房屋、设施等)或青苗,那么这些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将归迁户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如果迁户人因土地征收而需要安置,那么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可能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等。
三、房屋拆迁补偿
如果迁户人在原集体的房屋被拆迁,那么根据拆迁政策,通常有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这可能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结合型补偿等方式。
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将依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户口迁走后,老家的房子拆迁是否有补偿取决于迁户人在原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产权情况。如果仍保留有这些权益,那么在拆迁时是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然而,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分析:使户口迁到外地,也可以继承老家的房屋。同时,只要房屋没有坍塌、灭失,面临拆迁时,依旧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农村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之后,房屋的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因此无论户口在哪里,都可以得到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一般人群,户口迁出不能得到拆迁补偿。
(二)特殊人群,户口迁出,符合情况的可以得到拆迁补偿: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因此,房屋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3、户籍前往学籍地的大学生
这种将户口迁出的行为,是应学校要求,是为了便于学校的管理,暂时将户口迁到学籍所在地。而且,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来自于农村的父母,户口迁出的行为并未改变大学生与该村的生产、生活关系。在房屋拆迁时,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4、已迁户口的外嫁女
《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种情况下,外嫁女仍然可以获得原户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
一、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的区别
拆迁补偿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而征地补偿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两者补偿标准和项目是不一样的。
1、征地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拆迁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的发放流程
1、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流程
(1)征地告知书;
(2)征地公告;
(3)补偿登记;
(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补偿安置方案;
(6)听证;
(7)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
(8)支付补偿款。
2、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流程
(1)征收调查登记;
(2)房屋征收决定;
(3)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4)房屋征收公告;
(5)签订补偿协议;
(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7)支付;
(8)搬迁。
拆迁户口本上的人不一定都有赔偿。拆迁赔偿的性质如果不同,那么赔偿方式也是不同的,有的赔偿方式是按几个户口本进行赔偿的,有的赔偿方式是按照户口上有几个人来进行赔偿的。
拆迁安置不合理找哪个部门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可以,1、对于拆迁房就地还建的,户口可以不迁户; 2、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户口必须迁入现居地; 3、拆迁后买了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将户口迁往现居地; 4、拆迁户在外租房、借房进行过度的,户口将保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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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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