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8 06:55 发布:2024-08-22 00: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有补贴,补贴标准是: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是:
1、房屋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指的是:一方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有补助。
具体标准是:
一、农村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二、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三、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四、二层及及以上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1、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2、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二,农村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3、新农建设拆迁补偿标准三,农村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4、2022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各地不一,以上仅是部分网友提供个别地方补偿标准,并不代表本网观点,不具备参考性。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按人头算吗通常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大家可在当地政策部分咨询详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很多地方农村住的是旧房危房。这些村民没钱建新房只能选择住下去,但是这样下去随时会危害村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国家也出台一些农村旧房翻新改造政策规定。
一、农村旧房改造政策范围:
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二、农村旧房改造政策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
(1)、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2)、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村协调,由不属于危改对象的建房户把自己原有的安全住房(经鉴定)有偿置换给危改户居住,腾房户可享受到新村统建新房的扶持政策,置换双方实现双赢,间接地让危改户享受危改政策。
(3)、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
2、改造要求
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面积和总造价,绝对禁止因改造而出现致贫现象发生,新建住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家庭(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乡镇(区)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指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3、质量标准
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节能建筑,乡镇(区)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把质量标准关,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实用、经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家对农村拆旧房建新房政府有明确规定,是给予相应的补贴。尤其是针对旧房改造,类同于国家危房改造计划。
此政策以户为单位,对农民自有住房进行简单评估,由村一级政机构协助提供申请表,交由民政部门审核,就可以取得一定的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该方案中并不是说,只要农村建房,国家就会给予补贴,而是主要针对危房改造这一块,由于实施地区经济状况不同,一般都是以各地情况为主,没有一个固定标准,但全部补助总额一般也都是不得超过建房成本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加地方配套资金,适当提高分类补助的相关标准。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政策,一般如果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建新房的话,通常采取的是“建新拆旧”的方式来处理原来的老房子,也就是说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补助的具体标准如下:
1、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3、中央财政补助对象限定为四类人员,即: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非以上四类人员,或为已脱贫的低保/五保/残疾人的,均不可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
4、补助标准为修缮加固6000元,重建20000元。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农村拆老房子有补贴。补偿标准是: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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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蒋延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