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2:28 发布:2024-09-06 07: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可能谈到拆迁,大家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发财了,那么当房屋拆迁真正降临时,除了开心还将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选择:安置补偿要“房”还是要“钱”呢?一些过来人提出几点建议,只有选择做得好,才不会造成无穷无尽的悔恨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极其短缺,拆迁来得也就异常频繁。不仅是乡村土地会被征收,还有城中村也会被拆迁,甚至为了整体规划,一些较老的小区也会一起被拆迁。如果和拆迁挂上关系,那就是一次逆天改命的机会了。
一、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拆迁致富”已然成为这些年的热门讨论话题,那么什么是“拆迁致富”?,为什么会“拆迁致富”?这个逻辑很好理清。对于房屋征收,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可供被征收人选择,一是货币补偿方式,二是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即安置房。但是也存在一些地区的补偿既“给钱”,又“给房”,这样自然是再好不过的。
如果你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那么国家会有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交通及房价对房子做出价值评估,然后根据国家拆迁政策要求对房屋征收人做出相应的现金赔偿。
如果你选择的是第二种产权调换的赔偿方式,主要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根据房屋产权比例换算成房产面积补偿,常见的方式就是回迁安置、异地安置两种方式。回迁安置是指在开发商拆迁重建后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在原地安置的房产,异地安置就是在其他地块新建安置房后再安置被征收人的方式。
二、选择风险
理论上,我们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是产权调换补偿方式都是合理的,但是等到签署协议后,拿到钱或房时再看差距可不是一点两点,有的人选对然后“暴富”了,但是大多数还是避免不了因为选择错误而带来的损失。那么这两种方式都各有优点以及相应的缺陷,不少人会犯纠结,那么我们来听听一些过来人的建议吧。
如果选择的是货币补偿的话,资金很容易审批下来,意思就是我们会很快拿到钱,会有一笔大的现金可以调度,可以应对随时可能会有的经济危机。但是对于没有另外房子居住的人会有很多困扰,而且拿到的钱可能不足以买得起相同质量以及更好的房子。
对于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人来说,就需要考虑安置房审批的时间问题了。虽然法律上推崇的是“拆迁即安置”,但这只是理想状态,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实现。拆迁安置房往往来说是先拆迁再安置,安置房还设置了转卖年限,等待安置房三年五年不在话下,八年十年也是正常不过的。
三、遇到这两种情况“要房”
拆迁补偿款明显低于市场房价。我们都知道房价上涨周期很短,这个月和下一个月的房价都会相差很大一截,房子一天一个价。即使在国家各种限制政策下,房价依然只涨不降。当现金补偿审批下来,拆迁补偿拿到手上,你会明显感觉到周边房价大幅上涨了,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其他地区等面积的住房资金。
此时从你手中拿到的现金补偿,根本就不足以买到同等面积的房子,更不用说被拆迁的土地用来修建商业区、修建轨道交通了,那时这里的地价涨幅就会高得离谱。当你想选择安置房的时候,一定要对未来这里的市场进行准确的判断,如果市场前景很好,那么一定要果断选择要房子,而不是现金。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被拆迁地处于有着良好发展机遇的地区或者城市。“拆迁致富”这种说法在一二线城市更为流行,相信大家都看见过“深圳白石洲拆迁可诞生多个亿万富翁”的新闻,为什么会有这个说法呢?作为深圳最大的城中村之一,地理位置优越,有多条地铁路线通过,交通便捷,连接多处商业区和写字楼,拆迁价值极高。
可见有发展潜力的地块价值有多高,这些地方或者城市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无论基础配套设施,还是医疗、教育、科技等,都会去逐渐善。商业发达,道路通畅,相对应的房产价值也就愈来愈高。因此,如果被拆迁的房产位于这些地方,就要果断等待安置房的建成。
四、遇到这三种情况“要钱”
个人已有住房且家庭需要大量现金支出的。如果被征收者拥有多处房产可供居住就不必等待修建周期极长的安置房,反而可以用拆迁补偿款来进行别的投资,达到“以钱生钱”的效果。
另外一种是对那些家里有老有小的家庭来讲,建议要钱比较现实一些。对于不少人来说,拆迁的现金补偿可以很大程度改善居住条件和提高生活质量,而且养老人和小孩都是时不我待的事情,都需要大量能够周转的现金来应对各种不时之需。因此,选择要钱是更为明智的。
另外当被拆迁房产处在人口持续流出的收缩型城市或者偏远乡村时,也建议优先选择“要钱”。当被拆迁房产处在人口持续流出的城市或者偏远乡村时,这些地方大多是贫穷且没有发展潜力的地方,人才流失,经济萧条,更有可能年轻人外出务工,家里只剩老人小孩时,这些地区的发展停滞不前,等待安置房就是愚蠢的选择了。
这时,如果你选择的是现金补偿,你会拥有一笔大额固定资金,就可以用这笔钱去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地方买房子,从而谋求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高的生活品质。安家在环境更好、质量更高的地段,无论老人还是小孩,生活和教育都会得到更高的保障。
结语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大家极为关心的问题。判断最重要的一个法则就是“当你拿到拆迁补偿款时可否买得起同地段、同面积和差不多装修标准的房子”,如果不能或者远远低于相应的资金,那你就要向相关部门申诉了。
当拆迁真正降临到你的头上时,一定要思虑再三,做出最明智、最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式。那么,假如是你会选择钱还是房呢?
法律分析:
通常还有金钱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房屋拆迁的补偿如下:
1、搬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实际经营损失和预期经营损失;
3、搬迁补偿费用,包括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物资拆卸包装运输费用、解聘员工的补偿费用;
4、搬迁政策奖励,包括速迁费、搬迁奖励费。
拆迁补偿要交什么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
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
5、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
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1、首先要考虑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因为协商的方式相对来说更加简单便捷,对于拆迁双方的时间也可以更大限度的节省。同时,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协商之前,被拆迁方应当对于自身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充足的了解,以保证自身在协商时有足够的理由;
2、如果协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进行解决;
3、拆迁方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在得知结果起60日之内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就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方式来进一步解决,但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应该是在6个月之内。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的赔偿方式有:
1、异地安置;
2、回迁安置;
3、给付一定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安置房拆迁补偿可按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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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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