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2:11 发布:2024-09-20 11: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根据法律规定回迁房不是商品房,回迁房就是指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
一、回迁房和商品房区别包括哪些
回迁房与商品房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1、在房价款方面,商品房与拆迁房有区别,商品房可立即上市,且可以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而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且有小产权之说,故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权能。拆迁人以回迁房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核定价格,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2、商品房和回迁房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同,商品房的购买基础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的价款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拆迁安置房屋的购买基础是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3、如果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应当是商品房。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性质一般不是商品房。购买回拆房一定要查清性质。经济适用房不得买卖;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拆迁的回迁房,回迁房的所占土地性质,一般是划拨所得,没有交土地出让金,正式办理过户手续时,需交土地出让金。
现在在很多楼盘中其实都是存在一些回迁房的,主要就是开发商用来安置之前房屋被征收的人。而现实中,由于回迁房的价格相对较低,所以购买回迁房一定程度上可以为购房者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但是由于购买回迁房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比如,出售的回迁房是否已经取得产权证,或者该回迁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如果没有取得产权证,或者不能上市交易,那么即使购房者买到了房屋,也是对房屋没有所有权的。
法律分析:不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回迁房一般分为有产权、无产权两种。有产权的又分为大产权、小产权,或叫全部产权、部分产权。对于拥有全部产权而且已办了产权证的回迁房在买卖时,购买者只需要查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是相符的便可进行交易。部分产权一般是指土地为划拨,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不建议购买。如果客观上需要购买的,在协议书中约定,在办理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将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另外,在和卖房者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订立附期限的合同,以产权过户为合同生效条件及全部付款条件,也可以与卖方协商将购房款办理提存公证,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后,由公证处向出卖方支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回迁房买卖时,买方除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外,同时要注意该房是否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 权属有争议的;(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只要卖方有《拆迁协议》和《回迁证》,即其拥有对房屋的产权,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和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也就随之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法律分析: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是应当商品房。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性质大都不是商品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的回迁房属于商品房,集体土地上的回迁房一般不属于商品房。回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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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许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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