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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房子拆迁补偿标准,重庆市渝中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渝中区房子拆迁补偿标准,重庆市渝中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4-12-24 01:57  发布:2024-09-24 19: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重庆渝中区房子拆迁补偿标准,重庆市渝中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及时补偿安置,有效避免因补偿资金不到位引发拆迁安置矛盾,实现拆迁安置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

重庆渝中区房子拆迁补偿标准,重庆市渝中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重庆渝中区房子拆迁补偿标准,重庆市渝中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及时补偿安置,有效避免因补偿资金不到位引发拆迁安置矛盾,实现拆迁安置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条例》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数额由区房管局会同拆迁代办单位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初步确定。

第六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按以下规定监控:

实行货币安置或现房安置的项目,按应安置补偿资金量的70%进行监控。

实行现房安置的项目,根据拆迁人提供现房的数量适当计减监控资金,但最少不低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60%。

第七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的,应提供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地点、楼层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拆迁人应将按照前述确定的资金概算量存入金融机构,纳入专户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量在一千万以下(含一千万)的,应当一次性存入;一千万以上一亿以下(含一亿)的,按资金概算量的70%、20%、10%的比例分期存入;一亿以上五亿以下(含五亿)的,按资金概算量的60%、30%、10%的比例分期存入;五亿以上的,按资金概算量的50%、30%、20%的比例分期存入。

第九条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与区房管局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资金监控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控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控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资金监控协议订立后,拆迁人按确定的资金数额专户储存,办理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向区房管局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资金认定证明。

第十二条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控资金的,区房管局应将追加监控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区房管局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解除监控通知,拆迁人可自由使用监控资金剩余部分。

第十四条司法部门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控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区房管局。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依法承担。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妥善处理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在安置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置被拆迁人是拆迁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迁法规、规章,认真负责地落实安置房源,做好安置工作。安置房设计标准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在规定或经批准延长的过渡期限内安置好被拆迁人。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务。二、各建设单位在完成拆迁后,必须先建安置房,后建商品房,或安置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对现已建好商品房而尚未修建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其销售商品房的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督,银行配合,首先用于购买或建设安置房。三、被拆迁户已到安置时间,建设单位有存量商品房的,应调剂出适量房屋安置被拆迁户。四、各建设单位的安置房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应积极采取联合投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以利于加快安置房建设,保证如期安置或少延期安置。五、对原地不能如期安置,而被拆迁户要求尽快安置的,可由被拆迁户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户所在单位联系,如该单位有条件进行调整安置的,依法签订互换安置协议,原拆迁安置协议书交由被拆迁户所在单位处理。也可由建设单位与其他建设单位协商,用存量房屋、安居住房和康居住房就近或异地进行安置。六、对过渡期限已到的被拆迁人,实行鼓励从城市中心地区外迁安置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可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以高限免费增加安置面积。也可由被拆迁人与社会单位或住户进行一次性互换安置,并依法签订互换安置协议。七、对因有正当理由确需延长过渡期限进行安置的工程,建设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批准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各建设单位应提前、主动作好对被拆迁户的宣传解释、接待工作,取得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期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内的增加30%,逾期半年至一年的增加60%,逾期一年以上的增加100%,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八、被拆迁人应当顾全城市建设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安置工作,不得妨碍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九、由市、区市县建委牵头,会同房管、国土、计委、规划等有关部门,对现已拆迁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重点检查拆迁安置还建房落实情况。凡需要进行转让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上述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完善有关手续,落实安置责任。对非法转让建设项目影响被拆迁户安置的建设单位,市、区市县政府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出让。十、水、电、气、讯等部门对安置房的水、电、气、讯等工程要及时、优先予以解决,以利于被拆迁人尽快迁入新房。十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依法协调处理好房屋拆迁安置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信访部门要做好法律咨询和上访、接待工作,化解拆迁安置矛盾。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探究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了解最新情况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按公摊系数计算被征收住房面积补偿以及产权调换房屋费用分担;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非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根据停产停业损失情况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一、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上的,按实际公摊系数计算房屋面积予以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发布之日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和相关费额标准的具体办法。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非住宅的,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规定补偿额的50%。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暂停办理通知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结合实际用途按本条规定给予补偿。

结语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方式。对于被征收的住宅,根据公摊系数的不同,按照实际公摊系数或15%的公摊系数计算补偿面积。产权调换的住宅,超过15%的公摊系数部分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根据家庭人口和建筑面积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补偿。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有相应的补偿标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解

法律分析:一、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解

重庆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标准如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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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庆渝中区房子拆迁补偿标准,2021重庆渝中区拆迁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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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和惠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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