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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秀洲区拆迁,嘉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嘉兴秀洲区拆迁,嘉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2-23 17:40  发布:2024-10-16 12: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嘉兴秀洲区拆迁,嘉兴秀洲区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嘉兴秀洲区拆迁,嘉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一、嘉兴秀洲区拆迁,嘉兴秀洲区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嘉兴秀洲区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标准更加公开透明

非住宅用房补偿和奖励明确

除了对个人住宅外,“新版”办法还对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进行了明确。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货币补偿奖励。

对征收商业、办公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而如果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5%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还有相应的搬迁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户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计发。

据悉,“新版”的办法还对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因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的补偿费等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计发。

二、嘉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介绍强拆的步骤赔偿。

1、第一动员拆迁的在嘉兴地区赔偿是300多一个平方。2.第二批赔偿是250一个平方。

3、第三批是还是有的赔偿,只要您允诺时间拆除,可以计算到第2批。其次,拆迁按照面积赔偿本来就是一个好事情,然后猪棚拆除后,就可以在获得一批复垦费补偿。可以看出政府的赔偿应该是比较到位的。再者,关于生猪拆迁是有补偿政策的,违章强拆的定性主要是往后一批不愿意拆除的养殖户身上了。最后,我个人觉得咱们浙江的政策还是可以的,建议您在着政府下达通知钱去拆迁办,信访局反映个人的生活和后续保障问题。我认为还是一个主要赔偿款的问题的。目前养猪户大面积转业在浙江已经是一个趋势了。之前关于养殖的合法审批都是一些历史问题不应该把责任归咎在农民身上这一点我觉得是十分不合理的,不管是有无合法证件,赔偿都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信访反映不行的话,走走媒体和法院司法途径了,效果还是会有的。必要时,您个人采取必要的手段,相信您应该可以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嘉兴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嘉兴市拆迁的补偿项目通常有以下的3个:1、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会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发放公告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请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赔偿金额;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让评估机构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四、嘉兴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被拆迁户,其人均住宅建>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面积15平方米安置;其人均住宅建>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人均建>面积安置;其人均住宅建>面积高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面积3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总建>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按建>面积50平方米安置。原使用人系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在计算安置面积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第四条被拆迁户安置房的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安置标准价格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标准但未突破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新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对安置标准以外的原住房建>面积部分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即在原实物折价外,再给予700元/m2的经济补偿;因特殊情况需要安置的,其超过安置面积但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实物折价补偿后,给予200元/m2的经济补偿。第五条被拆迁户原批准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计入被拆迁户人均住房建>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第六条在拆迁公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无条件地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未到期限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迁人按残值给予补偿。第七条搬家补助费按原使用人具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每人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户人口为一人的,一次性发给50元的搬家补助费。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前需再次搬家时,按上述标准再次发给。第八条为加快房屋拆迁的进度,拆迁人可对被拆迁人提前签协、搬迁采取奖励办法,其奖励标准由各拆迁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第九条被拆迁户家庭人口中的农业户口(含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刑的人口)全部“农转非”。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转非”的劳动力,由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统一进行安置。

五、嘉兴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主要赔偿如下: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 征地 单位委托具有房屋 拆迁 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这就是浙江嘉兴 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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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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