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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最新拆迁政策,福州仓山征迁赔偿细则

福州最新拆迁政策,福州仓山征迁赔偿细则

更新时间:2024-12-22 01:19  发布:2024-10-19 02:2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福州最新拆迁政策,福州仓山晋安马尾拆迁补偿方式规定,日前,福州市印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据介绍,该规定适用于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已按照《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

福州最新拆迁政策,福州仓山征迁赔偿细则

一、福州最新拆迁政策,福州仓山晋安马尾拆迁补偿方式规定

日前,福州市印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据介绍,该规定适用于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已按照《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的拆迁项目,可参照该规定执行。住宅房屋补偿分为两种: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据了解,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2种: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对于非住宅房屋,由于涉及到工业、商业、办公用房等多种类型,情况复杂,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房屋安置,是指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上述货币补偿的规定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11种情况人员可享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明确,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拆迁户才能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1.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2.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3.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4.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5.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6.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7.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8.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他福利性住房(没有他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9.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常住人员;10.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1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必须按照规定的相关流程予以确认。符合条件者将进行公示,个别情况复杂或者确认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处理。无产权房依据航拍图分4种情形补偿安置对于无产权房屋,将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分4种情形进行补偿安置: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给予拆除工作费用补贴。4.属2006年8月26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安排30至50元/平方米的拆除工作费用或自行拆除补贴。除此之外,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的无产权房屋,扣除已结合人口进行安置的面积,每平方米另给予增加200元的搬迁奖励;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每平方米另给予100元的自行搬迁奖励;享受上述搬迁奖励的协商期限最长为2个月,超过协商期限仍拒绝搬迁的不得享受上述搬迁奖励。房屋改店面补偿分有产权和无产权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的,将按照年限及产权状况给予相应补偿安置。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的60%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如果没有合法产权的,按照无产权住宅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但持有2004年10月26日以前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搬迁费及搬迁奖励可按营业性店面计算。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地段等级发放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按照土地地段等级标准,给于拆迁户相应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四至六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7元,地段等级标准按我市现行的土地等级标准执行。对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的被拆迁人,其过渡费按照人口安置面积计算(即补足人均45平方米)。 据福州晚报

二、福州仓山征迁赔偿细则

福州仓山征迁赔偿具体情况要按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实施。 还可以登录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查看各地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收决定。【法律依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福州仓山区拆迁名单有哪些

法律分析:1、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

根据2021年5月6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面积0.5641公顷。

2、盖山镇照屿村

根据2021年5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0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照屿村,面积0.4759公顷。

3、城门镇白云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9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白云村,面积0.3611公顷。

4、盖山镇后坂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后坂村,面积0.0558公顷。

5、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7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面积0.8198公顷。

6、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6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面积1.0722公顷。

7、螺洲镇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店前村,面积1.6205公顷。

8、盖山镇郭宅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福安街尾拆迁赔偿方案

法律分析:1、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再采用耕地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青苗补偿费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一类片区范围内补偿标准为不低于50000元/亩;二类片区范围内补偿标准为不低于44000元/亩;三类片区范围内补偿标准为不低于38000元/亩;四类片区范围内补偿标准为不低于35750元/亩。

2、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修正系数计算(各区片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详见附件1,地类修正系数详见附件2)。

3、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参照《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文〔2014〕299号)文件执行。

4、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和福建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用)的,仍按已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5、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耐心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安定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这部分的补偿也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在地域相同的情况下,停产停业损失也有可能不同,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哪些、如何计算,都是律师可以争取的,弹性比较大,是企业拆迁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补偿。

五、晋江市拆迁补偿标准

晋江市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不同情况下标准有所不同。其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补偿标准为9400元/平方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为7600元/平方米。晋江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在进行城市更新、公共项目等需要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标准。晋江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多个部分。首先是房屋补偿,根据房屋面积和所在位置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其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补偿标准为9400元/平方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为7600元/平方米。同时还可综合考虑补助人的收入、房屋的使用年限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其次是搬迁补助,即为被拆迁人在新居入住前的一次性生活费用和搬迁费用。对于非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症贫困人员,搬迁补助标准为5000元/户,其中包括2000元的搬家费用和3000元的生活费用。对于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症贫困人员,搬迁补助标准为8000元/户。最后是过渡期生活补助,即为被拆迁人因搬迁而导致生活上的支出增加所补偿的费用。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和收入情况,给予不同的补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偿标准仅是晋江市目前的具体实施标准,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晋江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晋江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等法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平、及时、足额,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核算。如果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要求,应当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晋江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等行为时必须注意的方面之一。其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科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被拆迁人在接受补偿时也应当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价格政策,明码标价,合理定价,公开销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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