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4:11 发布:2024-10-19 08: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律法规主要包含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中,以下是对相关法规的详细解读:
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这是为了确保拆迁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等,且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征收程序:
征收决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及时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对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补偿内容: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法律保障与救济: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与法律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拆迁法律法规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房屋拆迁和农村宅基地征收的区别:
1、首先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宅基地拆迁两者性质不同,分别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2、其次两者补偿标准不同。城市拆迁补偿是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城市房屋寸土寸金,补偿主要依据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则主要分为宅基地的补偿和地上物的补偿,一般只补偿成本重置费。因此城市拆迁补偿自然要比宅基地征收补偿价格高得多。于是,在进行征地补偿时究竟是用何种补偿安置标准,便成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公司的主要争论焦点之一。
3、最后是两者实施主体不同。农村宅基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由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等进行。
综上所述,房屋被拆迁的情形,拆迁方需要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向被拆迁方支付拆迁补偿金。对于不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也需要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家最新的拆迁政策具体情况如下:1、住宅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细化,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3、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4、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相关限定来进行分析,住宅小区楼房架空层产权应隶属业主所有。民法典涉及的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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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法典内容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曹可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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