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4:41 发布:2024-10-19 16: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1、拆迁安置房时效有期限要求,期限要求是6个月。
2、被拆迁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被拆迁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房子被拆十年还没安置怎么办1、房子被拆十年还没安置的处理方法如下:(1)房子被拆十年还没安置的,当事人可以携带拆迁协议和双方的身份信息材料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如果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拆迁注意事项有哪些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法律分析:每个地区可能都有不同,一般一年左右没有办理手续,没有居住就会被收回。收回保障房的情形有: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4.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都是有可能会被收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屋被拆迁十年后还没有安置的,被征收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部门给予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养殖场遇拆迁,养殖户的损失如何赔偿
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补偿。以下是部分地区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
1、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六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2、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
以宝鸡市为例,《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据《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按下列标准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延长的,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
3、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
例如《河南省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4、按照经营面积计算
例如《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5、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比如《鹰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八条规定:”被征收非住宅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遵循下列规定:(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的2‰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被拆迁十年后仍然没有安置的,被征收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部给予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i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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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一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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