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2:14 发布:2024-10-20 16: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附件: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住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住宅房屋补偿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六、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 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办法为: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 四、《办法》和本规定所称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除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六、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拆迁搬家补助费根据原正式房屋的间数计算,城区按每间300元补助,近郊区按每间20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每间100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区、近郊区的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的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时,视不同情况,分别以重置价格、成本价格、商品价格及结构差价进行结算,现就执行上述四种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第17号文批复,同意把现行重置价格标准适当提高,即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普遍提高20%,作为重置价格的暂行标准。被拆除的附属物的价格,均提高百分之二十。原估价方法不变。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屋的成本价格计算。新建房屋的成本价格,按照房屋本身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和该房屋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之和计算。 三、关于商品房屋的价格计算。按照建设单位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并经市计委、市建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共同审批的商品房屋价格计算。 四、关于房屋结构差价的计算。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安置房屋的不同结构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如安置房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即按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 五、重置价格的调整日期,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单位按上述通知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 你们所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草案悉。市政府同意所拟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期间经济损失补助的标准,并对标准条文作了修改,请即按修改的条文发布施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其标准根据原住正式房屋的间数、路途远近计算,按每间50元至100元补助。多次周转搬家的,按实际搬家次数补助。 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每提前1天,付给提前搬家奖励费20元,按天累计,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元。 三、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安置人口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30元。 拆迁人用木板房、无木“四防”房、简易工棚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间免收房租,取暖季节每人补助取暖费15元。 拆迁人用正式房屋临时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间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按规定交纳住房租金。 四、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除按本规定第三条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外,从逾期之月起,逾期一个月至半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超过半年至一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超过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用房临时安置,延长过渡期限的,延期期间按前款规定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地点距工作地点超过公共电汽车4站地或2公里,需购买公共交通月票的,所购买月票费由拆迁人一并给予补助;不足公共电汽车4站地或2公里的,不予补助。原购市、区月票改购郊区月票的,其增加支出部分由拆迁人一并给予补助。但已由被拆迁人所在单位补助或增加补助的,拆迁人不再补助。 六、拆除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差额补贴办法的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其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按下列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1.职工工资,按上一年度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2.职工劳保福利费用,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福利费用和职工劳动保护费用计算; 3.搬运费及机器设备的拆装费用。 七、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个体商户的,应按其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予以安置。其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可由拆迁人根据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纳税收入额确定适当的补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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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锦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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