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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拆迁,天津未来5年动迁规划红桥区 法律问题

天津市红桥区拆迁,天津未来5年动迁规划红桥区 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12-26 01:54  发布:2024-10-26 01: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天津市红桥区拆迁,天津未来5年动迁规划红桥区,法律分析:推进老旧城区更新改造:全力推进文兴里等8个片区更新改造;启动解放北路103—107号后楼、嫩江路片区等试点项目建设;实施金宝公寓、开封里2号等4个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完成地铁8号线西康路

天津市红桥区拆迁,天津未来5年动迁规划红桥区 法律问题

一、天津市红桥区拆迁,天津未来5年动迁规划红桥区

法律分析:

推进老旧城区更新改造:全力推进文兴里等8个片区更新改造;启动解放北路103—107号后楼、嫩江路片区等试点项目建设;实施金宝公寓、开封里2号等4个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完成地铁8号线西康路站房屋征收。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拆迁、管拆分离、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天津未来5年动迁规划红桥区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推进老旧城区更新改造:全力推进文兴里等8个片区更新改造;启动解放北路103—107号后楼、嫩江路片区等试点项目建设;实施金宝公寓、开封里2号等4个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完成地铁8号线西康路站房屋征收。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拆迁、管拆分离、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三、天津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应当向当地有关政府机关咨询。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仅对征收补偿做了原则性的明确,各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具有当地特色的补偿方案,想要了解某一地区的具体补偿标准,应当查看当地政府规划。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天津市红桥区规划

法律分析:日前,规划部门公布了红桥区十八个单元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展示红桥区城市设计、土地利用、交通状况等。以东部为例,将以铁路交通客运和商务办公、商业金融功能为主导,集约发展铁路客运站场和中高密度的商务办公、商业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天津市红桥区规划?

律师分析:

日前,规划部门公布了红桥区十八个单元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展示红桥区城市设计、土地利用、交通状况等。以东部为例,将以铁路交通客运和商务办公、商业金融功能为主导,集约发展铁路客运站场和中高密度的商务办公、商业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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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市红桥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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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然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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