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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公房拆迁补偿,政府居民房屋最低是多少?

都匀市公房拆迁补偿,政府居民房屋最低是多少?

更新时间:2024-12-22 21:42  发布:2024-10-26 04:1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都匀市公房拆迁补偿,法院认定最低生活标准的住宅是多大,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最低生活标准住宅的住房面积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一般为统计局统计的经济指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人均住房面积包

都匀市公房拆迁补偿,政府居民房屋最低是多少?

一、都匀市公房拆迁补偿,法院认定最低生活标准的住宅是多大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最低生活标准住宅的住房面积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一般为统计局统计的经济指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指的是自己的房子的实际使用面积,指的是自己家住房套内面积,而建筑面积指的是自己家房产证上的标注面积,内含公摊等。

一、杭州公租房户口的续住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二、低保户能办营业执照吗

不可以。有营业执照就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会被拒绝,如果已经有低保,会被取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应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保障标准12倍;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政府居民房屋最低是多少?

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都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都匀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都匀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都匀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都匀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四)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自负。但水电费超过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三、人均最低保障住房面积

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5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第三类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一)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1、面积保障标准⑴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5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⑵第三类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2、可保障面积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申请保障性房条件: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四、对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保障

法院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予以强制执行后,如何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就成为关键。笔者认为,建立“周转房”机制可作为应对和解决唯一住房执行问题的新途径。此处的“周转房”是指功能齐全、面积较小、能够满足一个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廉价租赁房,租赁方能及时提供充足的房源。具体而言,“周转房”机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供房主体应当具有及时提供房源、随时订立租赁合同的资格,有人主张由申请执行人来寻找和确定供房主体。但是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很少配合,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自己非但没有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还得先行为对方当事人解决问题,这让申请执行人普遍难以接受。笔者认为最适合的供房主体为政府,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而公租房、廉租房与商品房相比的最大特点就是价格低廉且稳定,不会出现因房租上涨而预留租金不足的情形。

(二)法院不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法院与政府签订的只是供房意向书,双方约定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给法院,以作为“周转房”用于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实际发生租赁关系时,并不由法院与政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由政府和被执行人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签订租赁合同。

(三)法院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0年公租房、廉租房标准的租金由法院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年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交给政府,预留18年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交给被执行人。当2年租赁期满后,被执行人不愿搬出“周转房”且仍符合公租房、廉租房条件的可申请续签合同,被执行人自愿搬出“周转房”的则自行安排住房。如果被执行人不愿居住公租房、廉租房,未与政府签订租赁合同的,法院可以参照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标准,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0年的租金交给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五、唯一住房最新认定标准

唯一住房最新认定标准是:

(1)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首次只购买一套住房;

(2)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住房的;

(3)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住房的。

唯一住房含义:“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即“唯一住房”认定上侧重纳税区域核算。

唯一住房查询办法: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应提供购买房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如单身,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单身证明。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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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都匀市公房拆迁补偿,都匀折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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