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31 01:50 发布:2024-10-30 22: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上海市土地补偿费分成13个等级、31个区片,最高等级的补偿标准为了93200元/亩;最低等级的补偿标准为57500元/亩。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一 1、补偿标准:93200元/亩。2、区片范围(1)长宁区:新泾镇。(2)徐汇区:华泾镇。(3)普陀区:长征镇、桃浦镇。(4)静安区: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大宁路街道。(5)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原严桥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6)宝山区:淞南镇、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张庙街道、高境镇(含原江湾镇)、庙行镇、大场镇。(7)嘉定区:江桥镇、真新街道、安定镇。(8)闵行区:莘庄镇、华漕镇、新虹街道、梅陇镇、七宝镇。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上海市土地补偿费分成13个等级、31个区片,最高等级的补偿标准为了93200元/亩;最低等级的补偿标准为57500元/亩。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河南省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
2016年7月27日,河南省政府下发通知:9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含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并公布。
另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
也就是说,假如你家的地被征用了,有关部门要给予的补偿费包括以下几部分:征地补偿、被征地群众的社保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是经济林用地,还有经济林补偿费。
二、上海退休医保新规
1、(1)2020年起,上海市职工医保年度的起始时间从4月1日调整至7月1日。(2)2020年7月1日0时起,本市职工医保将进入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53万元提高到5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2、上海退休人员只要在退休前交纳15年职工医保,退休后就能终身享受医保,而且个人不用缴费。退休人员住院治疗超过起付线标准的,自己只需要支付8%,绝大多数都是由国家报销。3、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之外:城乡居民急诊、住院。(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经上述调整,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一1、补偿标准:93200元/亩。2、区片范围(1)长宁区:新泾镇。(2)徐汇区:华泾镇。(3)普陀区:长征镇、桃浦镇。(4)静安区: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大宁路街道。(5)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原严桥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6)宝山区:淞南镇、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张庙街道、高境镇(含原江湾镇)、庙行镇、大场镇。(7)嘉定区:江桥镇、真新街道、安定镇。(8)闵行区:莘庄镇、华漕镇、新虹街道、梅陇镇、七宝镇。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上海市土地补偿费分成13个等级、31个区片,最高等级的补偿标准为了93200元/亩;最低等级的补偿标准为57500元/亩。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龙岩市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区土地补偿标准:
1、第一类区:水田统一按4.73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统一按9.68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85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3.33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类统一按1.66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5万元/亩给予补偿。
2、第二类区:水田统一按4.4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统一按8.8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52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3.05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1.52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5万元/亩给予补偿。
3、第三类区:水田统一按4.29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统一按8.36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52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2.92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1.46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5万元/亩给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龙政综〔2008〕372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村(居)集体林地由单位或个人开垦种植成果园地或经济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村(居)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村(居)集体与开垦者按7:3比例分配,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归开垦者或建筑者所有。
(四)征地过程中,上述水田、水浇地(菜地)、旱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被征地类每亩10%的征地补偿费。
(五)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被征地块所在土地等级和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六)实行蔬菜--水稻轮作的,村(居)人均耕地高于0.2亩/人,按水浇地(菜地)、水田各半计算补偿,村(居)人均耕地低于(等于)0.2亩/人,按水浇地(菜地)补偿。
(七)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补偿金额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确定;交地期限以新罗区人民政府规定为准;奖励费用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筹决定发放。
二、农村占地赔偿新规定
2020年新的农村土地占用补偿规定如下,耕地征用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五万三千元,水田九万元,菜地十五万元。基本的农田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五万八千元,水田九万九千元,菜地十五万六千元。林地等农用地平均补偿每亩十三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一1、补偿标准:93200元/亩。2、区片范围(1)长宁区:新泾镇。(2)徐汇区:华泾镇。(3)普陀区:长征镇、桃浦镇。(4)静安区: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大宁路街道。(5)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原严桥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6)宝山区:淞南镇、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张庙街道、高境镇(含原江湾镇)、庙行镇、大场镇。(7)嘉定区:江桥镇、真新街道、安定镇。(8)闵行区:莘庄镇、华漕镇、新虹街道、梅陇镇、七宝镇。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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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凤月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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