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3:46 发布:2024-10-31 04: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
扬州《2020年“城中村”改造任务表》正式出炉!据悉,2020年度“城中村”改造目标完成21个地块,本次初排28个地块。
高邮市2个
1、开发区花王村二、三组地块:东至华山路、南至凌波路、西至文游路、北至高邮湖路
2、高邮镇十里村三桥组地块:东至六洋河、南至管庄河、西至京沪高速、北至光明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
一、项目名称:新华东路南侧、馨园小区北侧地块房屋搬迁项目。
二、项目概况:该项目共计搬迁约35户(面积、户数以入户调查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师分析:
一、项目名称:新华东路南侧、馨园小区北侧地块房屋搬迁项目。
二、项目概况:该项目共计搬迁约35户(面积、户数以入户调查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即日起,从低风险地区进入高邮和离邮赴低风险地区车辆、人员(暂时不包括扬州主城区低风险地区),无需履行审批手续。
2、从高邮各高速出入口和与扬州以外的设区市交界管控点进出的车辆和人员,需查验“两码一证”(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测温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放行。
3、从高邮与江都、宝应、仪征三县(市、区)之间交界的管控点进出的车辆和人员,查验苏康码并测温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放行。
4、对与扬州主城区交界管控点进出的车辆和人员,继续按照扬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有关道路管控规定执行。
5、对于滞留扬州主城区回邮人员,按《外地滞扬人员有序返程管理方案的通知》(扬控发﹝2021﹞54号)要求执行,需要我市村、社区提供居住证明的,可根据离扬人员申请,核实信息后予以提供。
6、去扬州主城区就医人员,需经市卫健委审核同意;主城区出院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城区医疗机构出院患者转送工作方案的通知》(扬控发﹝2021﹞50号)要求执行。
7、鉴于我市及周边交通管控已经进一步放开,即日起,停止对外省滞留高邮人员集中转运服务,可自行离邮。
8、货运车辆上高速进入外地的,若因目的地疫情管控要求,需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的《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企业可向所属乡镇(园区)申报、审核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
9、离邮外出的车辆人员需充分了解目的地的防疫管控政策,避免带来行程不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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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安月可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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