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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类财务制度管理,昆明市征地管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拆迁类财务制度管理,昆明市征地管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4-12-27 03:55  发布:2024-11-04 06: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关于拆迁类财务制度管理,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一、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计提标准及范围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5号)规定,工作经费的计提基数为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2

关于拆迁类财务制度管理,昆明市征地管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拆迁类财务制度管理,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计提标准及范围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5号)规定,工作经费的计提基数为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补偿总额具体包括货币补偿款及回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其中货币补偿标准已按补偿标准计提(含以购代建费),回迁安置房的计提经审计确认的回迁安置房建安成本或概算成本计提:

(一)货币补偿款计提工作经费=2%×(货币补偿标准(元/㎡)×拆迁面积);

(二)回迁安置成本计提工作经费=2%×(建安成本(概算)×回迁安置房面积)。

二、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

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按照“谁征地、谁拆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监管、节约高效,全额用于全区城市更新改造征地拆迁工作,其中动迁公司的动迁费从工作经费中列支,由街道办事处遵规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动迁费率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的平均水平设定。

三、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所需日常办公经费及聘用拆迁公司拆迁代理费用,含以下内容:

(一)拆迁代理费

由街道办事处支付。

(二)人员支出

支付给招聘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五险一金及现场补贴等。

(三)一般公用支出

包括办公费、水电卫生费、邮电费、办公电话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劳务费、宣传费、办公设备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工作人员加班误餐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四)其他公用支出

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专家咨询(评审)费、法律顾问费、交通工具租赁费、办公用车燃油、维修及保险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其他与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支出

(六)弥补不足

剩余工作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用于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

(七)参与考核兑现

可将部分工作经费用于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考核兑现,具体办法根据项目实际由区城改办和街道办事处另行报批区政府确定。

四、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责任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按项目设置明细帐,核算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核定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和法人代表报账制度,区城改办支出工作经费单笔5000元以下的报区城改办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单笔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区级投融资公司经费支出严格按公司内部财务规定执行;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经费审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结合街道实际及财务管理制度自行制定;

(三)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拨付审批手续,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审核准确,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定期向区城改办报送收支情况,并接受区城改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对拆迁残值收入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拆迁残值收入列支工作经费。

二、昆明市征地管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一、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所需日常办公经费及聘用拆迁公司拆迁代理费用,含以下内容:

(一)拆迁代理费

由街道办事处支付。

(二)人员支出

支付给招聘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五险一金及现场补贴等。

(三)一般公用支出

包括办公费、水电卫生费、邮电费、办公电话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劳务费、宣传费、办公设备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工作人员加班误餐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四)其他公用支出

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专家咨询(评审)费、法律顾问费、交通工具租赁费、办公用车燃油、维修及保险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其他与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支出

(六)弥补不足

剩余工作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用于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

(七)参与考核兑现

可将部分工作经费用于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考核兑现,具体办法根据项目实际由区城改办和街道办事处另行报批区政府确定。

二、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责任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按项目设置明细帐,核算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核定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和法人代表报账制度,区城改办支出工作经费单笔5000元以下的报区城改办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单笔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区级投融资公司经费支出严格按公司内部财务规定执行;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经费审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结合街道实际及财务管理制度自行制定;

(三)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拨付审批手续,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审核准确,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定期向区城改办报送收支情况,并接受区城改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对拆迁残值收入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拆迁残值收入列支工作经费。

其中拆迁费由街道办事处支出,除此之外,还需支付派遣人员的工作、津贴以及现场补助等费用,在拆迁过程中的公用费的支出。这些费用的支出都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

三、征地工作经费包括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全包、半包、单包征地方式不同,实行不同比例征收(—)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去3%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2%收取。(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工作费,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征收(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住房建设用地按70%征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四、征地工作经费和征地管理费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征地工作经费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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