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1:55 发布:2024-11-04 20:5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针对“长安区南村镇南村拆迁不给钱”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应当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拆迁补偿款未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意味着,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将作出补偿决定。
同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进一步强调了拆迁补偿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拆迁补偿款未到位的应对措施
如果拆迁补偿款未到位,被征收人首先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并要求尽快支付补偿款。
如果沟通无果,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长安区南村镇南村的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拆迁补偿款应当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如遇拆迁补偿款未到位的情况,被征收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根据通知可知,西安市长安区拆迁范围为:郭杜街道香积寺村,子午街道递午村(九村)、北豆角村、子午村,五台街道留村,王曲街道曙光村、罗家湾村、胜利村,灵沼街道东正庄、鲁坡头、回鹤庄,马王街道新旺村,黄良街道北仁村、南仁村、下北良村,东大街道东大村、西大村,滦镇街道上王村、乔良寨、翁家寨、官堰村、施张村,兴隆街道钵鱼寨,细柳街道东庙村、西庙村,五星街道太原庄村、兆丰村、燎原村、晓阳村。
法律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细柳镇等5个乡镇撤销乡镇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撤销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等5个乡镇建制设立相应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市政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同意细柳镇等5个乡镇撤销乡镇建制, 设立街道办事处。具体为:撤销细柳镇、杜曲镇、大兆乡、兴隆乡、黄良乡5个乡镇建制,同时设立细柳街道、杜曲街道、大兆街道、兴隆街道、黄良街道。调整后,长安区辖15个街道、2个镇、8个乡:韦曲街道、郭杜街道、滦镇街道、引镇街道、 王寺街道、马王街道、太乙宫街道、东大街道、子午街道、斗门街道、细柳街道、杜曲街道、大兆街道、兴隆街道、黄良街道、王曲镇、鸣犊镇、高桥乡、灵沼乡、五星乡、五台乡、王莽乡、杨庄乡、炮里乡、魏寨乡。
法律分析:长安区拆迁村有西寨村、鱼包头村。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郭杜街道香积寺村,子午街道递午村(九村)、北豆角村、子午村,五台街道留村,王曲街道曙光村、罗家湾村、胜利村,灵沼街道东正庄、鲁坡头、回鹤庄,
马王街道新旺村,黄良街道北仁村、南仁村、下北良村,东大街道东大村、西大村,滦镇街道上王村、乔良寨、翁家寨、官堰村、施张村,兴隆街道钵鱼寨,细柳街道东庙村、西庙村,五星街道太原庄村、兆丰村、燎原村、晓阳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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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赵安海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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