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2:41 发布:2024-11-06 06:5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款一般多久下来,取决于拆迁补偿协议中对支付时间的具体约定。
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时间遵循协议约定:
拆迁补偿款的到账时间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来确定。协议中会明确约定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原则:
拆迁补偿款通常按照“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进行支付。这意味着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前,被拆迁人应当先收到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补偿款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这提供了一个法定的时间框架,但具体时间仍可能因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而有所不同。
拆迁补偿款支付方式的影响: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一般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补偿款就会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
如果选择房屋置换方式,则在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先补偿一定年限的过渡费用。若过渡期限届满后安置房仍未交付,则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综上所述,拆迁款的具体到账时间取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被拆迁人应密切关注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
拆迁的进度是不确定的,贵阳棉纺厂拆迁目前正在筹备中哦,这个目前没确定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拓展资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如下: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拆迁分为几种拆迁分为:1、协议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2、裁决拆迁。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执行行政裁决实施的拆迁;3、强制拆迁。行政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执行,由政府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依行政裁决实施强制拆迁的活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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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佳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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