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19:29 发布:2024-11-07 23: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一、征收程序违法,是否能申请国家赔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2款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2款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确定了土地征收侵权的行政赔偿制度。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的过程中违反了《宪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并造成了被征收人土地权益受损的后果的,符合国家赔偿要件。所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赔偿的范围计算上,依《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不赔偿间接损失”。
二、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以下知情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没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同时该意见又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2款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2款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征地权的有序运行,征地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如果征地主体违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征收程序违法了该怎么办呢
政府征收土地应当履行“两审批、两公告一登记、一听证一裁决”的程序。
两审批,即:“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前者是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后者是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审批程序,审批权均在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公告一登记。两公告即征用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一登记即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进行申报登记。
一听证,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一裁决,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争议协调、裁决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省、自治区及直辖区的批准。一般情况下,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上述情况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征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是征收土地的基本程序,如果没有按照这个程序,就是有法律漏洞,您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依据
征地程序违法,侵犯了当事人财产权,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征收决定违法怎么处理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违法的,被拆迁人应该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征收决定违法有哪些条件
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不违法:
1、必须有合法的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组织实施。其第5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并对单位的行为负责。
2、必须有针对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环节
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征收部门(一般为某政府征收办公室),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并公布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必须有四规划一计划等基础性要件
这一部分通常会与意见征询部分同时进行。根据590号令之规定,进行征收项目,在程序上首先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一般在很早就会进行公示,这次征收只是审查本项目是否符合上述城市发展的总规划。具体程序是由建设单位向发改委、规划委、国土局以及人民政府、人大等单位发函进行申请,并由这些单位回函批准。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款足额存储、暂停公告
在一个项目确定要征收后,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根据一些地方的规定,若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征收决定做出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征地程序违法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1、违反征地流程顺序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完整的征地顺序包括:建设项目许可-告知征地-征地调查-征地听证-征地安置和补偿。其中《征用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公告程序和听证程序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土地管理法》46条规定,征用农用地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违反时间与空间限定
时间和空间对任何程序规定来说,可起到将实体目标与实体权利明确化、具体化的效果。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里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就是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一较为主观的目标原则具体化;征地程序的空间设定,主要体现为辖区的设定与决定过程的公开范围两个方面。
3、违反法定方式
作为程序构成要素的方式是指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载体,法定的方式对认定征收行为性质,确定征收行为效力和责任归属有重大意义。比如单独选址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有31种之多,所有材料必须是书面形式。我国实行世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征地程序流程较长,经历的审批环节较多,实践中,一些用地单位急于用地,一些审批部门主管领导以口头或电话这种短、平、快形式批准开始征地的情形屡见不鲜。
●政府拆迁补偿款不到位怎么办
●政府拆迁补偿不合理
●政府拆迁款一直不给找谁投诉
●政府拆迁不给补偿怎么办
●拆迁补偿款政府迟迟不给
●政府迟迟不下征收补偿决定怎么办
●政府一直不给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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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迟迟不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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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有争议不发放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不支付拆迁补偿款确认其违法,政府拆迁补偿不合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邹洁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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