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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火车站拆迁,重庆铁路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永川火车站拆迁,重庆铁路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2-23 17:43  发布:2024-11-09 20:1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永川火车站拆迁,中央对重庆要求设铁路局回复,法律分析:根据重庆五年高铁会战规划,接下来,重庆将建渝昆、渝西、渝湘、渝武、渝贵、兰渝等高铁,还有重庆东站、重庆火车站等重大铁路枢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

永川火车站拆迁,重庆铁路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永川火车站拆迁,中央对重庆要求设铁路局回复

法律分析:

根据重庆五年高铁会战规划,接下来,重庆将建渝昆、渝西、渝湘、渝武、渝贵、兰渝等高铁,还有重庆东站、重庆火车站等重大铁路枢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二、重庆铁路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1、铁路占用土地和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按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土地征收补偿和按地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等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铁路征地赔偿类别有哪些

1、永久性征用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而临时用地,则只有征用期间的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年计算的补偿,和恢复耕种期间的补偿(一般是二年,第一年的补偿是年产值的50%,第二年是25%)。

至于占用民房,则依据以上原则,由地方政府决定。

三、成渝铁路通车时间

1952年7月1日,成渝铁路全线建成通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修建的首条铁路。正是这条铁路,打破了四川盆地蜀道难的局面,将重庆和成都连点成线,让两地开始融入全国。成渝铁路,简称成渝线,是中国境内一条连接四川省与重庆市的国铁Ⅰ级客货共线铁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成的第一条铁路,由中国自行设计施工、完全采用国产材料修建,是中国铁路史上的一个创举。线路呈东西走向,为中国西南地区的干线铁路之一,也是中国三横五纵干线铁路网的一横。成渝铁路西起四川成都,经龙潭寺、简阳、资阳、资中、内江、隆昌、荣昌、大足、永川、江津、铜罐驿,东抵重庆,全长505公里。北接宝成,西连成昆,南通川黔,东与襄渝铁路衔接,并与长江水运相通,是连接西南、西北、华中和中南地区的重要铁路干线,1950年6月15日开工,1952年7月1日全线正式通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四、西渝高铁开工时间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西渝高铁安康至重庆段为2020年国铁集团储备开工项目,预计2021年正式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五、重庆铁路征地赔偿标准

1、铁路占用土地和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按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土地征收补偿和按地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等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铁路征地赔偿类别有哪些

1、永久性征用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而临时用地,则只有征用期间的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年计算的补偿,和恢复耕种期间的补偿(一般是二年,第一年的补偿是年产值的50%,第二年是25%)。

至于占用民房,则依据以上原则,由地方政府决定。

二、征收土地的特征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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