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5 12:25 发布:2024-11-28 12: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临清市首批拆迁村名单2022
1、先锋路街道
(1)权庄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37号):拟征收先锋路街道权庄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权庄经济合作社东北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7189公顷。
(2)北路庄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38号):拟征收先锋路街道北路庄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北路庄经济合作社中部,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8788公顷。
2、新华路街道
(1)张官屯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39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张官屯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张官屯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8137公顷。
(2)郭堤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40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郭堤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郭堤股份经济合作社西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9652公顷。
(3)什方院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41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什方院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什方院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4249公顷。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66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什方院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兴临路以西、先锋路以北、解放路以南,拟征收土地总面积9.8820公顷。
(4)甄八里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42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甄八里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甄八里股份经济合作社中部,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8475公顷。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68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甄八里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兴临路以西、先锋路以北、解放路以南,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6703公顷。
(5)牛八里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43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牛八里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牛八里股份经济合作社中部,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9695公顷。
(6)东闫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44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东闫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东闫股份经济合作社西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7.5989公顷。
(7)西闫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45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西闫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西闫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8894公顷。
(8)陈庄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46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陈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陈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8938公顷。
(10)董街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47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董街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董街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5.4036公顷。
(12)王院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48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王院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王院股份经济合作社东南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421公顷。
(13)刁庄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49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刁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刁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西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8772公顷。
(14)杨八里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64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杨八里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解放路以南、兴临路以东、杨八里村以西,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8679公顷。
(15)千佛堂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65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千佛堂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兴临路以西、先锋路以北、解放路以南,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4033公顷。
(16)唐庄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67号):拟征收新华路街道唐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兴临路以西、先锋路以北、解放路以南,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5278公顷。
3、大辛庄街道
(1)黄官屯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50号):拟征收大辛庄街道黄官屯村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黄官屯村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7146公顷。
(2)崔庄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51号):拟征收大辛庄街道崔庄村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崔庄村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7738公顷。
4、刘垓子镇
(1)尹庄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52号):拟征收刘垓子镇尹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尹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0982公顷。
(2)九圣庙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53号):拟征收刘垓子镇九圣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九圣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部,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1243公顷。
(3)姜油坊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54号):拟征收刘垓子镇姜油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姜油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3942公顷。
(4)宋庄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55号):拟征收刘垓子镇宋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宋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7037公顷。
(5)张庄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56号):拟征收刘垓子镇张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张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7890公顷。
(6)刘垓子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57号):拟征收刘垓子镇刘垓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刘垓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南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0139公顷。
(7)白佛寺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58号):拟征收刘垓子镇白佛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白佛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0434公顷。
(8)孔集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59号):拟征收刘垓子镇孔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孔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北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5190公顷。
(9)孔庄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60号):拟征收刘垓子镇孔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孔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6629公顷。
(10)小薛楼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61号):拟征收刘垓子镇小薛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小薛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9416公顷。
5、松林镇
(1)松南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62号):拟征收松林镇松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松林镇514国道以南、松林大道以北、富民路以西,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5413公顷。
(2)松北村
根据(临征补公告〔2022〕63号):拟征收松林镇松北村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松林镇514国道以南、松林大道以北、富民路以西,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7338公顷。
二、临清市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地价标准执行。
1、新华路街道董街、西闫、牛八里、什方院、郭堤、唐庄、陈庄、东闫、甄八里、张官屯、杨八里、千佛堂:拟征收土地位于第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拟按照13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
2、刘垓子镇尹庄村、姜油坊村、小薛楼村、孔集村、白佛寺村、张庄村、九圣庙村、宋庄村、刘垓子村、孔庄村,大辛庄街道崔庄村、黄官屯村,新华路街道刁庄、王院,先锋路街道北路庄、权庄,松林镇松南村、松北村:拟征收土地位于第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3万元/公顷,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拟按照111.6万元/公顷标准补偿。
法律分析:各地的拆迁范围会发布在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主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客观:《新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临清市工厂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如下:
1、房屋赔偿费。使用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按平方米单价来算;
2、周转赔偿费。使用临时寓居要求来划分,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作出补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客观:《新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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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俊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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