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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规定,海南乐东征地补偿规定

海南省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规定,海南乐东征地补偿规定

更新时间:2024-12-27 07:25  发布:2024-12-07 16: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海南省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规定,海南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程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地价综合考虑,各地政府应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农用地补偿费由省级确定,应每三年调整。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应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地农民应纳

海南省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规定,海南乐东征地补偿规定

一、海南省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规定,海南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程序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地价综合考虑,各地政府应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农用地补偿费由省级确定,应每三年调整。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应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地农民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养老等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土地利用规划应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平衡占用和复垦耕地数量。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64.5万元/公顷,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结语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为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每三年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尊重意愿,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应纳入相应的体系,确保其享有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权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保护农田、节约土地利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原则,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海南乐东征地补偿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 64.5万元/公顷,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

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

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

(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

(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

(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政府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一、总体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改变管理模式,注重民生,让利于民,不断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工作。

二、工作模式

以村集体作为征地、拆迁、补偿主体,青苗补偿采取包干的方式实施。原则是:按亩包干,内部调剂。

三、其他

(一)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下达的包干标准执行。

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一)村集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经费按每亩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付给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由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

(二)不可预见费按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给镇政府管理,由村集体调剂用于青苗补偿,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

(三)工作组工作经费500元/亩。

(四)坟墓拆迁工作经费800元/座。

(五)测绘红线图、定桩、确权费及场地清理平整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申请经费。

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权益人。

(二)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的作为集体的留成款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办理。

七、征地安置留用地及管理

(一)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的,可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面积的8%。留用地在被征地面积外另行安排,并按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原则选址。留用地的性质、用途、管理、办理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97号)执行。

(二)农村集体成立村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对留用地及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进行管理及运作。

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说明了乐东县区人民应该得到的补偿费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征地补偿工作的进行,另外说民管理征地拆迁的工作费用进行了确定;对于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将以某种比例分配给权益人,此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根据当地进行扮萝莉。

四、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青苗补偿标准:水田,一类补偿2600元/亩 ,二类2210元/亩;专业菜地,一类6500元/亩,二类5460元/亩;专业鱼池,一类4420元/亩,二类3770元/亩;旱土,一类1820元/亩;水塘水库,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苗木花卉、经济林木,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人造用林林木,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非人造林木,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乐东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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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南省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规定,海南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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