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22:08 发布:2024-12-27 05: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我跟你这么说吧,青岛一般拆迁是这么算的,你原来的面积加10~15个平方的补偿面积给你也就是说你原来50那补偿后就是最多65个平方,你要钱就给你65乘以8500啦,如果你选择原址回迁的话呢就可以选择以4250的价格再买10个平方的优惠价,如果你还想加一般10~20个平方内便宜1000块左右,也就是7500每平再加咯,如果你还想加那剩下部分的就按原价8500咯。订下了就要先交需交房费50%~60%的钱了哦,剩下的一部分划到拆迁补偿和你租房的费用中,再剩下的交房后交齐给开发商就好啦。要注意的是拆迁基本上你不会从开发商手上拿到钱的,怎么补偿都给你算到房费里面去,只有你交钱的份哦,所以选大房的话在经济基础不好时候要量力而行啦,不要搞的那么累,呵呵。一般房子建好后市场是波动的,所以不一定比8500每平多还是少啦,所以多要也不一定就划算哦~~ 谢谢 CIDER110
评估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参照的标准是周边市场成交价格。房屋的价格包括两方面,一是宅基地使用权、而是地上物房屋的重建成本价格。两个相加就是房屋的价格。
据我所知 不可以 那么你房子里 有五个人 那不是要五套房子了
我不是复制一大段敷衍你,这个条例是最标准的了, 不同的房建拆迁办(比如中房,青建)给你的补偿标准略有差距,但是这个是刚性指标。 我家是海底隧道云南路片,和火车站直线距离200米,但是补偿条件差的很大,火车站多补偿10%,我们这就没有~ 至于地区,我们这原本是二类地区,可是他们再划区域的时候,故意给我们划差一个档次。 你们那没下文件吗?补偿标准的文件,写的非常详尽,你们谁懂得多好好研究研究。 反正我的经验是房子25平米以内的最上算,不管多大,都给你补到45平米的价钱。再就是70平米以上的大房子上算。40几平方的小户型最吃亏~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 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计算公式很麻烦,一般人不会算,歹很有脑子的人能算出来。你拆迁的地方没有拆迁办吗?报给他们你家的建筑面积,总共会给你家什么条件的房子,或者给你多少钱他就给你算出来了~
当然算两套房子了 哥们你发财了 在青岛越小的房子 拆迁越划算 如果你一个房产证上面的面积不足 65平米 按照 65平米补偿给你拆迁费 两套就是 130平米的拆迁费用 小房子一拆 百万人民币到手
需要
先和拆迁方谈好你满意的条件再签协议,否则不签。你可以要求拆迁方将你的自行车库的面积加进你现在房屋的面积后进行置换,可以要求按比例置换,如1比1.5等,就是你现在的住房面积65+4=69平米,拆迁后,拆迁方给你置换103.5平米,不加钱。总之你多打听一下你所在地的市场行情。大家都划算事情就能谈成。
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委托拆迁费标准 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五、《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青政发〔2003〕3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迁补偿,适用《青岛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具体应由国土资源局给予解释。 青岛19站小百科: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新的拆迁条例没有颁布实施,具体的标准要依据各省市的情况来定。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公安、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由拆迁人或经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承办人实施。 第五条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以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计户确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依法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属规划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0.5的系数所确定的面积数额,结算给被拆迁人住房改善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拆迁补偿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十条 拆除的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 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毕的,对该房屋予以补偿。发布拆迁通知或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拆迁人、拆迁承办人和被拆迁人情况;(二)拆迁房屋座落地址、建筑面积;(三)补偿方式;(四)实行货币补偿的内容: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实行房屋补偿的内容:补偿房屋的地址、房号、套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补偿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时间,房屋权属及办理手续;(六)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七)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八)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户4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发。 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被拆迁人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方案,按照规定经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应当纳入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对拒绝、妨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如下: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二、搬家补助费标准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三、经营性补助费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四、委托拆迁费标准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五、《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青政发〔2003〕3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迁补偿,适用《青岛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具体应由国土资源局给予解释。青岛19站小百科: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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