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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拆迁案例:拆迁许可证违法救济路径探究

辽宁锦州拆迁案例:拆迁许可证违法救济路径探究

更新时间:2024-12-22 02:10  发布:2018-05-25 09:1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辽宁锦州拆迁案例:拆迁许可证违法救济路径探究被拆迁人如何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就意味着获得了国家机关对于其实施房屋拆迁活动的行政许可,可以实施房屋拆迁。但作为被拆迁人,通过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
        被拆迁人如何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就意味着获得了国家机关对于其实施房屋拆迁活动的行政许可,可以实施房屋拆迁。但作为被拆迁人,通过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明确地了解拆迁人获得的房屋拆迁许可是否合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期,我们将通过辽宁省锦州市居民蔡先生和高先生的行政复议案例,为大家介绍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案情概要】

       辽宁锦州的蔡先生和高先生在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一段各有房屋一处,自2008年3月起,蔡先生和高先生房屋所在地发生拆迁,他们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目前他们的房屋周围已经拆成一片废墟,但此次拆迁并没有彻底完成。2016年9月13日,他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锦州市住建委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进行了六次延期。后经过调查发现,锦州市住建委于2008年2月20日向某石化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拆迁许可证》对蔡先生、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拆迁,拆迁期限为2008年2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蔡先生和高先生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
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辽宁省住建厅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锦州市住建委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布行安置资金证明"。

       本案中,锦州市住建委认为其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并提交了有关要件。但锦州市住建委提交的合法拆迁许可审批要件中未见到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因此锦州市住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并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案涉地块拆迁后作为公共绿地及辅助生产用地使用,且案涉拆迁项目已经启动多年,大多数被拆迁人已经搬迁,撤销被复议拆迁许可行为将可能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最终辽宁省住建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决定确认锦州市住建委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

【律师总结】

       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表现在:(1)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2)发布拆迁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3)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4)根据已经作出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5)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拆迁行为的基础,政府未尽到对建设单位、拆迁人的审查义务的,所作出的拆迁许可证可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拆迁许可证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一旦认为政府拆迁许可证的核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尽快采取救济措施来维护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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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鹏飞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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