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31 01:01 发布:2018-05-15 17:0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件描述】
2008年,无锡市建设局作出锡拆许字(2008)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江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某车场地前期开发项目实施拆迁,而本案中的主人公李先生、殷女士永泰里房屋就在拆迁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其房屋将被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予以补偿,并最终予以拆除。由于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李先生、殷女士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在双方协议一直未达成的情况下,拆迁方向无锡市建设局申请裁决。
无锡市建设局受理裁决申请后,经调解不成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锡建裁字第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其中认定李先生、殷女士的房屋产权证面积为14.7平方米,裁决结果为申请人提供B村X号(建筑面积54.22平方米)房屋与李先生、殷女士永泰里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双方互不结算差价;李先生、殷女士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妥搬迁手续,腾空拆迁范围内房屋,交付申请人验收。裁决书送达后,李先生、殷女士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2012】苏建行复(决)字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2012锡建裁字第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要求李先生、殷女士办妥搬迁手续,腾空永泰里房屋,交付申请人验收。
其后,因李先生、殷女士对相关法律了解的不够透彻未自动履行裁决,无锡市建设局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安置裁决书。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南非诉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裁定对2012锡建裁字第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准予执行,由无锡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3年6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通知,指定南长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2013年6月18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对李先生、殷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可是令李先生和殷女士感到愤怒的是,根据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南非诉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强制拆除的面积应为14.7平方米,而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却将14.7平方米以外的房屋一并拆除。房屋被拆除之后,他们何去何从,这些困境和暴力拆迁者给他们带来了无数烦恼,经过多处咨询,李先生、殷女士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与李吏民律师和刘晓刚律师交流沟通之后,李先生、殷女士决定委托李吏民律师和刘晓刚律师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在了解李先生、殷女士经历之后,两位拆迁律师立即就把握住了案件的关键,这是一起超范围强拆案件。通过对案件的整体分析,两位拆迁律师当即决定以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两位拆迁律师指出:"补偿安置裁决书房屋面积是14.7平方米,而南长区政府却将原告所有的90余平方米的房屋全部强制拆除。被告的这一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范围执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被告则戏剧化的辩称超出房产证面积的90余平米系由城管所为,但是却无任何证据支持。两位拆迁律师运用其精湛的拆迁专业知识列举了南长区人民政府在强制拆迁中违法之处,对案件中关键点进行了重点打击,并辅之以有力的证据材料,最终法院判决:
确认2013年6月18日被告南长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永泰里房屋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南长区人民政府负担。
判决书下达后, 拆迁方主动找当事人李先生、殷女士和谈。最终,在李吏民律师和刘晓刚律师的帮助下与拆迁方谈判成功,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合法补偿。
【律师说法】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也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中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在没有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将李先生、殷女士所有的90余平方米的房屋全部强制拆除显然是违法的。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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