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3:36 发布:2018-05-15 15: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7日,吴先生正在家中做饭,听得窗外警车声大作,正在奇怪是谁犯了事准备出去看看,突然听到有急促的敲门声。看门一看,吴先生大吃一惊,只见门外站着2名公安,"你是吴某某吗?""是……""我们是B区公安局的,你因诈骗罪被拘留了,请跟我们走吧。"看着拘留证,吴先生一家如突遭晴天霹雳,全部吓傻了。打死了吴先生的家人也不相信,老实巴交的吴先生怎么会诈骗,到底吴先生犯了什么事?这一切,还要从头说起。
吴先生在A市B区C街拥有平房4间,2010年B区政府拟将吴先生所在片区拆迁进行商业开发,吴先生听说后赶紧在自家院内加盖了配房。后B区政府贴出拆迁公告,告知将进行拆迁,从公告之日起,禁止私自加盖。2011年年底拆迁人在丈量面积时以该房无证为由不予确认,而吴先生强调是公告前建筑,应该补偿,故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因双方僵持,整个项目工期一推再推。2011年6月5日,B区政府拆迁办突然通知吴先生,同意把配房计入面积,要求其尽快前来签订合同。吴先生第二天去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然后按协议数额领取了补偿款。本以为一切终于安顿,没想到B区公安局的一纸拘捕令,彻底打乱了吴先生一家安宁的生活。看着吴先生被带进警车,吴先生的家属焦急万分,经多方打听,慕名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维权专家李宁律师。吴先生到底够不够成诈骗?李宁律师如何替吴先生辩护?吴先生能无罪释放吗?
律师维权第一辑---审慎调查 事实浮出水面
听了家属的介绍,李宁律师并没有简单的下结论,他知道,独立思维是优秀律师最基本的职业素质,律师的观点应建立在严密的逻辑推理和严格考证后的事实基础上,而不是盲听盲信。李宁律师第二天就去会见吴先生。但公安机关种种理由不予安排。这一切完全在李宁律师预料中,会见难是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常见的难题。李宁律师随即起草书面申请,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多方反映。终于,B区公安局同意会见。把握得之不易的会见机会,李宁律师做了充分准备,虽然公安仅安排了不到半小时会见,李宁律师就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了解。沟通后,吴先生供述的事实与家属反映的一致,在加上家属反映,B区政府拆迁办在吴先生被捕后,曾要求吴先生家属重新签订拆迁协议,李宁律师已基本断定这是一起以刑事手段逼迫老百姓拆迁的冤枉案件。那下一步该怎么办?
律师维权第二辑---打破常规 检察院终撤诉
按以往的经验,一般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仅局限于会见、阅卷,但对本案,李宁律师决定突破常规,2011年9月27日,在案件被移交B区检察院后,李宁律师就大胆的提出辩护意见,不但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还多次当面与检察官交换,在李宁律师的力争下,在案件铁一般的事实下,检察院最终撤诉。
【律师点评】
近几年,随着广大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拆迁人拆迁难度及成本都大幅提高。随着对抗的强度增加,在拆迁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罪名,诈骗罪就是其中之一。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便获得财产。同时,后果上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吴先生私自加盖房屋的行为是不是欺诈行为,以及吴先生主观上是否是非法占有。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从客观上说,吴先生没有对拆迁人隐瞒搭建的事实,只是双方对此问题的性质认识不同,同时,拆迁人也没有产生错如认识,从双方迟迟达不成协议可以明显看出,签订协议也是拆迁人通知吴先生去的,更不存在吴先生蓄意欺骗问题。既然不存在欺诈行为,当然本罪不能成立。
我国无证房形成的原因及其复杂,所以无证房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多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一刀切不予补偿的做法不可取。我们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自己的房屋没有相应产权证应及时聘请律师为你维权,律师会在合法的范围内为您争取应得的权益,并能通过对你维权过程进行合法性把关,帮你防止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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