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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侵权案件
著作权案侵权案件
更新时间:
2024-12-21 22:29
发布:
2018-05-09 15:0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
著作权案侵权案件【基本事实】 于某是北京的一名职业摄影师,是中国摄影技术协会会员,在圈内拥有一定名气。于某善于拍摄自然风光,经常四处旅行,记录祖国的秀美风光、大好河山,并为此投入重金,购置了专业的旅行设备和摄影器材。
【基本事实】
于某是北京的一名职业摄影师,是中国摄影技术协会会员,在圈内拥有一定名气。于某善于拍摄自然风光,经常四处旅行,记录祖国的秀美风光、大好河山,并为此投入重金,购置了专业的旅行设备和摄影器材。
于某在丽江旅游时租车翻越高山前往各个景点,在途中多次将车停在盘山路边,拍摄了一组美丽的金沙江美景照片。于某在回到北京后将照片传到了LOFTER上分享,并添加了水印以明确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之后于某的一朋友告知于某称在云南的Y刊物上发现其拍摄的金沙江照片作为配图出现,于某认为Y刊物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随即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帮助其进行维权。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首先帮助于某拟制了一份律师函并向Y刊物发出,Y刊物随即在其当期刊物一页的右下角用很小的字体刊登了一篇致歉声明,声明中指出对于刊登介绍丽江美景内容时所用于某照片但并未署名的行为道歉,并通知于某尽快与刊物联系,领取稿费。但于某多次于该刊物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协商结果。
于某很不满,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圣运律师在调查中得知,Y刊物主要免费向当地的公共场所当事人于某发放,传播较广。当事人于某提供了金沙江组照的原版照片,而Y刊物对于底片与其刊登照片的一致性也于先前予以认可。
圣运律师认为,于某作为创造照片的作者,依法享有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同时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于某只在其LOFTER上发表过该组照片并已添加水印证明其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归属。Y刊未经于某的许可将于某作品公开使用在其刊物上,同时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并未署名的情况下大量复制向公众提供,侵犯了于某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
Y刊辩称其使用目的是为了宣传丽江美景,系出于公益目的,不构成侵权,同时刊物也已经刊登了致歉声明,不应负有赔礼道歉的义务。
圣运律师随即反辩称,Y刊的发行具有商业性,并没有公益性,而且Y刊对于照片的使用并不满足合理使用的严格使用条件。同时,Y刊所刊登的致歉声明只针对了并未署名的问题,并未涉及其他权利被侵犯之情形,且该致歉声明刊登在极为不显著的地方,使用的字体较小,不易引人注意,未能起到赔礼道歉应有的填平于某精神损害之作用,故Y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赔礼道歉的责任不能免除。此外,当事人于某的作品成本及价值意义较大,且Y刊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刊物发行范围较广,故此于某理应获得较为可观的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大部分意见,接受了于某的大部分诉求。由此判决:
Y刊立即停止对于某享有的涉案金沙江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由Y刊在本判决生效后最早发行的一期的刊物的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公开向于某赔礼道歉。
三、由Y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于某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释法】
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照片属于摄影作品,就摄影作品而言,通常底片等感光材料或介质的持有者即为作者。于某作为职业摄影师,持有涉案照片的底片,Y刊虽认为该底片有翻拍的可能,但无证据予以支持,故于某对该照片的著作权所有毋庸置疑。
圣运律师指出,本案中对方当事人Y某提出的合理使用可能性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在于平衡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关系,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本案中对方当事人只是辩称其对照片的使用是出于社会公益,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
页面浏览:12381
文章编辑:刘佳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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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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