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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公共设施直接占地?法院:违法!

修建公共设施直接占地?法院:违法!

更新时间:2024-10-28 16:48  发布:2021-01-13 11: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修建公共设施直接占地?法院:违法!广东省南雄市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依法获得某村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却发现因公路改建工程,交通局不仅直接占用了该地块并且没给该公司补偿,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实践中,不乏因修建乡村公路而占地的情况,

  广东省南雄市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依法获得某村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却发现因公路改建工程,交通局不仅直接占用了该地块并且没给该公司补偿,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实践中,不乏因修建乡村公路而占地的情况,修路征地未得到补偿怎么办?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结合一起省高院典型案例为你解答。

 

依法竞得的地块却因修路被占未得到补偿



  广东省南雄市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五金公司)竞得南雄市全安镇某村一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过多久,五金公司发现因广东省南雄市县道某线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南雄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占用了该地块,该线公路从其享有使用权的地块中横穿而过。

 

  五金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修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占土地,恢复原状。

 

法院:依法弥补违法占地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确认了南雄市交通运输局该行政行为违法。驳回了五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修建公路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该违法行政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采取补救措施。

 

行政机关占用企业土地修公共设施,应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在此,圣运征地律师告诉您,法定条件不成熟,行政行为不得实施, 该案中,依法收回某公司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涉案道路修建必须先行解决的前提条件。



  在未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收地补偿行为的情况下,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仅考虑道路建设任务的需要,忽略了相关法定条件,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五金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侵占行为。

 

  该案中二审法院责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企业经济损失。这一处理结果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乱作为,也为了保护企业的重大财产权益, 该案为广东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参考之意。

 

  实践中,不乏有的公共设施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漠视拆迁户正当权益和法律程序的现象。遇到这种事儿最好的做法就是,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相关维权事宜,这不仅是为了讨个公道,也是为后续获得合理补偿走好坚实的一步。

 

   对于征收方选择走捷径实施征收,哪些程序被"漠视"拆迁户往往是很难看出来的,而专业拆迁律师可以精准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并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还拆迁户一个公道,为后续赔偿争取更多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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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冯立影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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