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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律师:千万拆迁补偿遭村集体私分,胜诉六年竟难执行!

来源:北京是圣运律师事务所   作者:圣运律师

当六年诉讼终于拿到生效调解书、确认上千万元拆迁补偿权益时,多数人会以为维权已经落幕。

广东省这起征收补偿纠纷却给出了残酷的现实答案:补偿款早已被村集体提前分配给村民,胜诉文书陷入 “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僵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深耕行政法与征地拆迁领域多年,结合本案与大量同类实务案例,跳出传统案情复盘的固化框架,以 “现象追问 — 破局路径 — 风险前置” 的全新结构,拆解这类 “胜诉易、兑现难” 案件的底层逻辑与维权方案。

王有银律师专栏

事件回溯:六年维权换来的调解书,

为何成了 “一纸空文”

广东省某市某区因水源保护区建设启动征地,区土地整备部门与当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合计拨付补偿款两千七百余万元,同时约定承租户相关纠纷由股份合作公司全权负责。

当事人纪某名下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系其家人早年经合法审批建设,经评估对应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约两千五百万元。征收完成后,纪某向股份合作公司主张对应补偿款被拒,遂于 2019 年起诉区土地整备部门,并追加股份合作公司为第三人。

案件历经多级法院审理,耗时近六年,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行政调解:区土地整备部门支付补偿款共计两千万元,股份合作公司确认协议内容并承诺配合履行。

调解书生效后,区土地整备部门发函要求股份合作公司直接向当事人付款,但后者始终未履行。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才查明:2018 年补偿款到账当月,社区下属自然村便以股东会决议为由,要求提前分配款项,并出具承诺书自行承担法律后果。股份合作公司最终同意下发资金,截至执行阶段,案涉对应补偿款已基本被村民分配完毕。

股份合作公司虽表面同意法院执行,却以 “村民退钱困难” 为由推诿,并提出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彻底陷入停滞

三重法律追问:

私分补偿款的边界与责任

很多人将本案简单归为 “执行难”,但在法律层面,这起纠纷背后藏着三个普遍却易被忽略的认知误区,也是大量被征收人最终权益落空的核心原因。

追问一:凭 “村民大会决议”,就能分走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吗?

核心结论:土地补偿与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属完全不同,村集体无权跨界处分。

多数人存在认知偏差:补偿款打给了村集体,村集体就有权自主分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本案中纪某主张的是房屋建筑对应的补偿款,这部分资金的法定所有权人是纪某本人,村集体仅为代领中转主体。

即便经过村民大会、股东大会表决,也无权处分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这类分配决议因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实际领走款项的村民构成不当得利,依法负有返还义务。

追问二:生效的法院调解书,为什么会 “执行不动”?

核心结论:执行的核心是 “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资金提前转移就会形成执行真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调解书,与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但强制执行的标的,原则上仅限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责任财产,不能直接划扣案外村民的个人账户。

本案的卡点并非文书无效,而是被执行人的对应财产已被提前转移、分散至众多案外人名下。常规执行手段无法直接穿透至案外人,这才导致生效文书看似 “失灵”。想要打破这一局面,不能只依赖法院的常规查控,必须主动追踪资金流向,通过法定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追问三:钱已经分光了,就没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核心结论:违规分配不止是民事纠纷,还可能触发司法惩戒乃至刑事追责。

不少村集体抱有 “法不责众” 的侥幸,认为只要是村民集体决定,就不会有严重后果。

事实上,相关主体可能面临三重法律责任

一是司法惩戒责任。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或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法院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司法拘留;

二是民事返还责任。实际领取了不属于自己的补偿款的村民,需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索;

三是刑事风险。若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补偿款,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刑事犯罪。

王有银律师三步破局法:

全链条守住拆迁补偿权益

针对这类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共性困境,王有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总结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对方案,从源头降低风险,在僵局中寻找突破口。

第一步:事前锁路径 —— 让补偿款不经过 “截留中转站”

规避风险的最佳时机,永远在纠纷发生之前。征收协商阶段,被征收人应优先争取在补偿协议中明确:房屋、地上附着物等专属个人的补偿款项,由征收部门直接支付至本人账户,不经过村集体或股份公司中转。

若因政策要求必须统一拨付,也应在协议中明确个人补偿部分的分配时限、支付条件与违约责任,同时留存好权属证明、补偿明细、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为后续可能的争议预留依据。

第二步:事中做保全 —— 起诉同步冻资,杜绝 “先分再说”

一旦发现村集体有拖延支付、截留补偿的迹象,不要陷入反复协商的内耗,应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并且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很多当事人只关注诉讼胜负,忽略了财产保全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若当事人在起诉初期就申请冻结股份合作公司账户内对应份额的补偿款,完全可以避免款项被提前分配,后续执行也就不会陷入被动。诉讼不是目的,拿到钱才是,保全措施是保障胜诉权益落地的核心手段。

第三步:事后追到底 —— 多维度击穿 “无财产可供执行” 假象

如果已经出现款项被转移、执行受阻的情况,也不意味着权益彻底落空,可从四个方向同步推进救济:

1.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银行流水、款项分配明细,精准锁定资金去向与实际接收主体;

2.针对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申请法院对其负责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倒逼其协调退赔;

3.对实际占有补偿款的案外人,通过不当得利返还、债权人代位权等民事诉讼路径,逐一追索对应款项;

4.若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情形,可通过刑事报案路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推动款项退赔。

王有银律师实务观察

征地拆迁维权的终点,从来不是拿到胜诉判决或调解书,而是补偿款足额、安全地落到被征收人账户。

实务中,村集体截留、私分个人补偿款的情形并不罕见,很多当事人因为缺乏全流程的维权规划,只盯着诉讼本身,最终赢了官司却兑不了现。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提醒,征收补偿纠纷涉及行政、民事多重法律关系,流程长、环节多,任何一个节点的疏漏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

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补偿谈判、诉讼策略到执行跟进进行全链条把控,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补偿权益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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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3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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