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实践中,部分征收方为追求进度,不惜采取人身限制、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并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拆房屋。圣运律师指出:以胁迫手段签订的行政协议依法可撤销;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并无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强拆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确认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亲办案例,为您解析征收中遭遇胁迫签约及违法强拆的维权要点。
案件概况
江苏省某市的路先生在所在村落拥有约700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因某项目建设需要,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未果之际,当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采取长时间限制路先生人身自由的方式,并对家人施加暴力,在胁迫之下,路先生无奈签署了一份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
签署协议后,路先生及家人立即报警求助,经伤情鉴定,其子构成轻微伤。然而,在协议签订后,路先生一家并未实际获得协议约定的补偿,其房屋随后在未自愿交付的情况下,被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深感处境被动,路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维权。
圣运律师核心法律辩驳
漏洞1: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依法应予撤销
圣运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本案中,街道办工作人员长时间限制路先生及其家人人身自由,并有暴力行为,经伤情鉴定其子构成轻微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均可证明胁迫事实。路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应予撤销。
漏洞2: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圣运律师指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并未被法律授予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已明确: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本案中,街道办径直实施强拆,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漏洞3:强拆前未履行法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公告等法定程序。圣运律师指出,即使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在被征收人未主动履行搬迁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应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完成搬迁,而无权自行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街道办在强拆前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径行拆除路先生房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整采信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路先生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系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依法应予撤销;街道办在未获得路先生自愿交付房屋、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街道办不具备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路先生被胁迫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路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裁判结果
1. 被胁迫签署的协议可依法撤销
在征收中若遭遇人身限制、暴力威胁等胁迫手段,被征收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若协议被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强拆行为即丧失合法依据。
2. 遭遇胁迫签约应及时报警固定证据
若在谈判过程中遭遇人身限制、暴力威胁等情形,应立即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保存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这些材料是证明胁迫事实、支持协议撤销之诉的关键依据。
3. 街道办事处无权直接实施强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其强拆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遇到街道办强拆,被征收人可据此主张其行为违法。
4. 把握“双诉”策略,扭转被动局面
本案中,圣运律师同时推进协议撤销之诉和强拆确认违法之诉,获得“两份胜诉判决”。协议被撤销后,强拆行为丧失了补偿协议这一“合法外衣”;强拆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即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为后续争取合理赔偿奠定坚实基础。
征地拆迁关乎百姓安身立命的根本,程序正义与职权法定是不容突破的底线。本案中,路先生之所以能扭转被动局面,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胁迫证据、果断提起“双诉”,并抓住了街道办“无权强拆”这一法律要害。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非法逼签和违法强拆,妥协不是出路,沉默只会助长侵权。唯有相信法律、善用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出击,才能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自己从“被动签约”走向“主动索赔”,最终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如果您正遭遇类似困境,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切莫错失良机。
【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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