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履行法定步骤:调查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告知陈述申辩权—公告并保障复议、诉讼期限—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方可强拆。
须查清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是否属必须拆除情形(《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认定前应听取当事人意见。
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催告,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当事人可提出事实与法律依据。
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方可强拆,突击强拆通常程序违法。
城市规划区内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主体不能乱。
①在期限内复议或诉讼;②提交陈述申辩与证据;③对可改正情形申请补正;④强拆前固定屋内财物影像。每一步都影响后续权利。
Q:限拆通知书上期限只有几天,合法吗?
A:应给予合理期限并保障陈述申辩与复议诉讼权利。若期限过短、未告知救济途径,程序存在瑕疵,可依法提出异议。
Q:城管能直接强拆吗?
A:须依法定程序。违法建筑强拆须经调查、决定、催告、公告并保障复议诉讼期限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执行,不能未经程序突击拆除。
Q:过了复议诉讼期就一定能强拆吗?
A:程序齐备、期限届满且不复议不诉讼的,方可依法强拆;但执行仍须符合范围与方式要求,超范围或暴力执行仍可能违法。
#违建强拆法定程序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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