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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所,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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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律师讲解4000 万游乐场胜诉遭强拆案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作者:圣运律师

近日,某省一起政企招商引资纠纷引发关注: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游乐场项目,企业投入 4000 万元建设运营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项目面临拆除,企业在相关诉讼中胜诉后,游乐场仍被强制拆除。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赖利益保护,一直是政企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结合行政法原则与实务经验,解读此类案件的维权要点。

热点事件:招商引资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圣运律所拆迁案例

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常见方式,很多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项目。但后续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领导换届等原因,政府反悔、项目被叫停甚至被强拆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里就涉及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根据行政机关的承诺、许可或协议作出了相应的投入和安排,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或承诺,如果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也应当对企业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体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回到本次事件,游乐场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基于政府的招商承诺和许可投入 4000 万元,这种信赖利益理应受到保护。即便项目需要拆除,也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能直接强拆不予赔偿;更不能在企业胜诉后仍实施强拆,这既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也是对信赖利益的侵害。

圣运律所拆迁案例

Part.2

王有银律师分析:

胜诉后强拆的违法性与赔偿范围

01

如果企业已经就拆除相关事项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那么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如果生效判决撤销了拆除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或者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行政机关就不能再以同一理由对游乐场实施强拆。否则就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重复处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涉嫌藐视司法。
即便行政机关认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拆除,也应当重新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而不能直接强拆。对于这种胜诉后仍遭强拆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进行处罚。

02

招商引资纠纷的核心往往是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认定。实践中,招商引资协议有的属于行政协议,有的属于民事合同,区分的关键在于协议内容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以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为目标。

如果协议中涉及土地出让、政策扶持、行政许可、规划调整等行政职权内容,通常会被认定为行政协议,适用行政诉讼规则;如果只是单纯的民事合作、投资约定,则属于民事合同,适用民事诉讼规则。
对于游乐场这类项目,通常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配套政策等行政内容,相关的招商引资协议更倾向于认定为行政协议。行政机关违约毁约的,企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主张履行协议、赔偿损失。

03

针对招商引资项目强拆的赔偿,企业投入的数千万元并非都能得到支持,需要区分损失性质。

根据国家赔偿相关规则,行政赔偿以直接损失为原则。具体到游乐场项目,直接损失通常包括:建筑物、游乐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成本、装修装饰费用、搬迁拆除费用、停产停业期间的合理损失等。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践中把握较为严格,一般不予全额支持。但如果是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导致企业无法经营的,法院也可能结合经营年限、盈利情况、过错程度等酌情支持部分经营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比如未办理完整审批手续、违法占地等,也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损失。但如果是基于政府信任建设、政府承诺可以边建边办手续的,企业的信赖利益仍然应当得到保护。

王有银律师实务建议:

招商引资项目的风险防范与维权

1

签约前:审慎审查政府权限,完善协议条款

企业投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只看政策优惠,更要重视法律风险。
首先,要审查签约主体的权限。很多招商引资协议是由园区管委会、招商局等部门签订的,要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行政职权,是否获得了合法授权。对于土地、规划等核心事项,必须由有权部门确认,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其次,协议条款要明确具体。将政府承诺的土地供应、审批扶持、优惠政策、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全部写入书面协议,尤其是审批手续的办理责任、政策变动的补偿机制、项目叫停的损失赔偿等核心条款,越详细越好。
再者,做好合规审查。对项目的土地性质、规划要求、环保要求等进行全面核查,确保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政府承诺 “先建后批” 的,一定要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违建追责。

2

履约中:全程留存证据,规范经营手续

项目运营过程中,要妥善保管所有与政府往来的文件、函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承诺函、审批文件等,尤其是政府作出的各类承诺,一定要有书面留存。
同时,要积极完善各项经营审批手续,主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证照,避免长期处于 “手续不全” 状态。如果政府拖延办理审批,要及时发函催告,留存证据,避免后续被归咎于企业自身原因。
企业的投入凭证、财务账目、纳税记录等也要规范留存,这些都是后续主张损失赔偿的核心证据。

3

遇纠纷:理性选择维权路径,依法主张权益

如果遇到政府反悔、项目叫停、违法强拆等情况,企业应当冷静应对,依法维权。
首先,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项目的合法性、协议效力、损失范围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维权方案。不要盲目信访、聚众维权,避免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其次,针对强拆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和赔偿之诉。对于胜诉后仍强拆的恶劣情形,要坚决通过法律途径追责,同时向监察机关、上级政府反映情况。
再者,充分运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举证证明企业是基于政府信任进行的投入,主张政府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理的信赖利益通常会予以支持。

王有银律师提醒:招商引资项目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也关乎地方政府的营商环境和公信力。企业在享受招商红利的同时,也要绷紧法律风险这根弦。遇到政企纠纷,应当秉持理性务实的态度,在专业律师协助下依法维权,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推动地方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2026-08-0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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