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圣运律所,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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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66 名村民拆迁安置补偿十余年未解决!圣运律师助力村民告赢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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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中,村民签订了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安置房却因开发商资金断裂而烂尾,一拖便是十余年。行政机关能否以"协议系村委会签订"为由,将安置补偿责任推诿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案给出了否定答案。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签订协议的行为应视为受政府委托,协议未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政府承担。圣运律师代理66名村民,精准锁定市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这一核心程序违法事实,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市政府限期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这一胜诉结果为拖延十余年的安置纠纷带来了实质性突破。


01

案件概况



陕西省某市66名村民,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于2007年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镇政府作为鉴证方在协议上盖章确认。2010年,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正式征收村民的宅基地及房屋。2011年左右,66名村民的房屋被陆续拆除。

然而,房屋拆除后,安置房建设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问题陷入停滞,约定的安置房迟迟未能交付,原定小区变为一片空地。过渡安置费也于2021年3月停发。十余年间,村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始终未获实质性解决。

2023年,66名村民在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代理下,正式向市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市政府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然而,市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作任何书面回复。面对市政府的"沉默",圣运律师协助66名村民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职。本案经一审审理后,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获法院采纳,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圣运律师庭审核心法律辩驳



漏洞1:市政府以"协议系村委会签订"为由推卸安置补偿职责,于法无据

市政府在诉讼中辩称,其已履行发布征地公告等程序性职责,具体的安置补偿协议系由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后续安置问题应由村委会或镇政府负责,市政府不应承担直接责任。

圣运律师明确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责任主体。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系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村委会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签订协议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受政府委托履行具体事务,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方即市政府承担。协议未能履行、安置房无法交付,本质上是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未能有效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所致,不能以协议签订主体为村委会为由免除市政府的法定责任。此外,镇政府作为鉴证方在协议上盖章确认,进一步印证了该协议的签订系政府组织下的行政行为。


漏洞2: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不等于政府职责履行完毕,安置房烂尾即证明履职缺位

市政府另辩称,村民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方式已明确,市政府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后续安置房建设属于开发商或村委会的事务。

圣运律师指出,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仅是确定了补偿方式,政府保障协议得到全面履行——包括安置房按时交付、过渡费按时发放——是法定职责的有机组成部分。安置房项目因资金问题烂尾,过渡费于2021年停发,恰恰证明市政府在后续监管、协调推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存在严重履职缺位。签订协议不等于职责终结,确保协议内容落地生根才是政府履职的完整内涵。


漏洞3: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书面申请不予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2023年,66名村民向市政府正式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市政府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市政府签收后,至今未作出任何形式的书面回复。

圣运律师强调,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法申请,无论是否支持,均应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超期不作任何回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该不作为行为本身即属程序违法,独立构成可诉行政行为。市政府不能以"不知情""内部流转中"等理由规避其回复义务。


漏洞4:安置补偿义务不因时间流逝而消灭,诉讼时效不构成抗辩事由

市政府主张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圣运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其作为义务不因长期怠于履行而消灭。安置补偿系市政府的法定义务,该义务自征收启动时即已产生,持续存在直至完全履行。村民的安置补偿权利是持续性的实体权利,市政府的不作为状态一直持续至今,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十余年未了的安置职责,既无法律依据,亦有违基本正义。




03

案件裁判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整采信了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责任主体,村委会签订协议的行为应视为受政府委托,协议未履行的法律后果应由市政府承担;市政府在收到66名村民的安置补偿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安置补偿义务系持续性的法定义务,不因时间流逝而消灭。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市政府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责令市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66名村民的安置补偿问题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市政府负担。



04

专业提示


1. 明确法定补偿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最终责任人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无论具体事务由哪个部门、哪级组织操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始终是法定的补偿安置责任主体。村委会、镇政府签订协议的行为,均应视为受政府委托。遭遇安置补偿纠纷时,应直接将市、县政府作为申请对象或被告,避免被引导至非责任主体维权。

2. 书面申请是启动法定履职程序的关键一步

在行政机关未主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法定责任主体递交书面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并通过EMS等可查询签收记录的渠道寄送。递交书面申请既是实体维权的必要步骤,也是后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证明"已提出申请"的核心证据。

3. 行政机关"不回复"本身就是程序违法,可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任何回复,无论实体上是否支持申请,该"不作为"行为本身即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无需等待行政机关"最终决定",即可就"不回复"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 安置补偿纠纷不受简单诉讼时效限制,但应尽早维权

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其作为义务持续存在,不因时间流逝而消灭。但当事人仍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尽早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政府的法定职责,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维权难度增加。

5. 群体性案件应统一委托专业律师,形成维权合力

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征收安置纠纷,统一委托专业律师、采取一致的法律行动,有助于形成合力、分摊成本、避免因个别协商而被分化处理。专业律师能够系统梳理案件事实,准确锁定法定责任主体,制定诉讼与复议相结合的维权策略,推动案件进入实质性解决轨道。




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不是政府责任的终点,安置房的落地交付才是。十余年等待、安置房烂尾、过渡费停发,不能成为政府推卸法定职责的理由。本案中,圣运律师精准锁定市政府作为法定补偿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以"书面申请+行政诉讼"的组合策略,成功推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市政府限期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为66名村民十余年的漫漫维权路画上了阶段性句号。若您在征收拆迁中遭遇政府"久拖不决""推诿塞责"的困境,对安置补偿程序合法性存有疑问,可委托专业征拆律师系统梳理案件细节,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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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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