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圣运律所,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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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征收胜案:圣运律师追回拆迁安置补偿,确认政府不履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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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置之不理,是否仅属“办事效率”问题?答案是否定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负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超期未予回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属于程序违法。本案中,钱先生等2人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虽在安置方案中被明确列为安置户,但相关部门却长期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圣运律师介入后,依托前期强拆确认违法的胜诉判决,精准锁定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回复的程序违法事实,最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推动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职,为当事人争取安置补偿扫清了程序障碍。



Part1

案件概况

钱先生与妻子系浙江省金华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该房屋系通过赠与所得。后因当地经济发展需要,该房屋被纳入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范围,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作出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当地征收部门发布的《安置方案》中,明确将钱先生等2人列为安置户。

然而,在后续的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一直未对钱先生等2人进行实质性补偿安置,且对其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置若罔闻。更为严重的是,征收部门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钱先生的房屋实施了违法拆除。钱先生夫妇财产损失严重,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依法维权。

圣运律师介入后,首先协助钱先生就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行为提起诉讼,并成功取得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在该胜诉判决的基础上,圣运律师进一步协助钱先生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当地某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Part2

圣运律师庭审核心法律辩驳

漏洞1:征收部门超期未对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法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并予以书面回复。本案中,钱先生等2人在安置方案中已被明确列为安置户,具备申请安置补偿的主体资格。然而,在钱先生正式提出安置补偿申请后,被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说明任何理由,长期处于“默不作声”状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即构成不作为违法,超期未回复本身即构成程序违法。


漏洞2:违法拆房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实质上包含了补偿内容,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否定

钱先生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行为,已经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不仅确认了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其判决基础已实质上确认了钱先生等人享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该生效判决作出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实质上是对生效判决既定事实的回避,缺乏法律依据。生效判决既判力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司法裁判结果,并据此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义务。


漏洞3: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能因当事人未持续催促而免责

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以当事人“未持续申请”或“材料不齐全”为由,主张未回复具有合理性。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负有主动审查、依法处理的职责。当事人提交申请后,无论结果如何,行政机关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告知处理结果或要求补正材料。不得以当事人未再次催促为由而无限期拖延。本案中钱先生已正式提出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回复,其不作为事实清晰明确。



Part3

案件裁判结果


金华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审理,完整采信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钱先生等2人系案涉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安置对象,其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回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钱先生等2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安置补偿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Part4

征收安置补偿维权专业提示


  1. 申请安置补偿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送达凭证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安置补偿申请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列明申请人信息、安置补偿诉求及事实依据。递交申请时,建议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等可查询签收记录的渠道寄送,或要求行政机关签收并出具书面回执,以作为后续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时证明“已提出申请”的关键证据。

  2. 行政机关超期未回复本身就是违法,可直接提起复议或诉讼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负有“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回复”的法定职责。法定期限届满后未作任何回复的,无论实体上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申请,该“不作为”行为本身即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无需等待行政机关“最终决定”,即可在法定期限内就“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违法强拆确认判决是后续安置补偿的有力支撑

    房屋被违法拆除后,通过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不仅是索赔的直接依据,更是确认当事人享有安置补偿权利的重要基础。生效判决确认了征收行为的违法性及当事人的被侵害事实,行政机关不得在后续安置补偿程序中否定判决所确认的基础事实。

  4. 复议决定责令限期履职,若逾期未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若行政机关逾期仍不履行或不予实质性处理,当事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复议决定,或就新的不作为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5. 安置补偿纠纷应“诉讼与复议并举”,多途径推进维权

    在安置补偿纠纷中,当事人可根据案件情况同时或先后运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两种救济途径。对于房屋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宜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争议,行政复议因程序快捷、成本较低,往往是优先选择。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分步推进、诉讼与复议相结合的维权策略。



征收安置补偿中,行政机关的“沉默”不能替代“答复”。对当事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无论是否同意,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长期不作为、超期未回复,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更构成独立的程序违法事由。本案中,圣运律师以前期强拆确认违法的胜诉判决为基础,精准锁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程序违法事实,成功推动复议机关确认不作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职。若您在征收补偿中遭遇行政机关“久拖不决”“置之不理”的困境,对安置补偿程序合法性存有疑问,可委托专业征拆律师系统梳理案件细节,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圣运征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上万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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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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