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了行政协议违约赔偿的裁判规则,对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中的企业权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第一时间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这一新规将有效改善特许经营企业在政府违约时的维权处境,为企业争取优先赔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合作模式。企业通过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特定项目的经营权,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和运营,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通过提供服务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然而,由于特许经营协议期限长、投资回收慢,企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政府违约。
政府违约的情形多种多样:有的政府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单方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有的政府违反协议约定,在同一区域内重复授予特许经营权,破坏企业的独家经营地位;有的政府未按约定提供配套支持,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还有的政府拖欠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的费用或补贴。无论何种形式的违约,最终受损的都是已经投入巨额资金的企业。
北京王有银律师指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赔偿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在政府财政状况不佳或项目涉及多方利益的情况下,企业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赔偿款迟迟不能到位的困境。2025年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为企业的赔偿请求权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新司法解释的核心要点包括:
第一,明确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标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且赔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正常征收补偿标准。这意味着,如果政府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企业获得的赔偿不应当低于协议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获得的补偿。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政府以"赔偿"之名行"低价征收"之实。
第二,强化对协议履行利益的保护。行政协议案件中,如果被告不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如果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王有银律师分析,这一规定为特许经营企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确立赔偿优先原则。在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财产分配中,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这一规定对于特许经营企业尤为重要。在很多特许经营项目中,政府既是协议一方当事人,又是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的所有人,同时可能还是项目贷款的担保人。当项目出现问题需要进行资产处置时,企业的赔偿请求权往往面临与其他债权人竞争的局面。新司法解释确立了赔偿优先原则,有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的趋势来看,新司法解释发布后,不少环保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件取得了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某类常见情形是:企业投入巨资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运营后,政府以"项目选址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为由单方面终止了协议。而事实上,该选址在协议签订时完全符合当时的环保标准,是后续环保标准的提高导致原选址不再达标。企业在项目前期投入巨大,且项目刚刚开始运营,未来二十余年的经营收益损失惊人。
王有银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充分援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政府以事后变化的标准否定事前合法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协议;企业因此遭受的赔偿应当包括全部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且赔偿款应当在项目资产处置中优先受偿。从目前的司法趋势看,法院对此类主张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建议,特许经营企业在面临政府违约时,应当充分运用最新司法解释提供的法律武器,全面主张各项赔偿并争取优先受偿地位。具体而言,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及时主张权利。行政协议纠纷的起诉期限较短,企业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政府违约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救济权。
第二,全面举证损失。企业应当就实际投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融资成本、人员安置费用等各项损失进行充分举证,必要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争取优先受偿。在涉及项目资产处置或政府财产分配时,企业应当依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动主张赔偿款的优先受偿地位。
第四,寻求专业律师支持。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需要具有丰富行政诉讼经验的专业律师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政企纠纷、特许经营协议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可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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