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企业不仅要支付租金,还要把用了二十年的土地"复耕"还给村里。
当事人找到我们的时候,几乎已经认命了——"土地是租的,合同是我签的,法院都判了,还能怎么办?"
但王有银律师团队接手后,在看似铁板钉钉的败局中,硬是撕开了一道口子。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村委会的全部起诉。
这不是简单的改判,这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对方提起诉讼的资格。
对方连"入场券"都被作废了。
01
一场持续二十年的土地纠葛,
一审为何全面败北?

2004年,丽水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公司")与丽水市某村等三个村委会签订《山(土)地承租协议》,租赁土地约75亩,用于筹建建材公司、取原材料及生产建设。
合同期限20年,至2024年4月4日届满。
在这二十年里,当事人公司投入了厂房建设、生产设备,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环保排放权证,生产项目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公司也向各出租农户支付了两期租金,并补充支付了2014年至2024年的租金。
然而,企业的经营之路却坎坷不断。
2004年,企业因土地问题被首次行政处罚;2017年,更是遭遇强拆,生产经营遭受重创。而这一切的根源,指向了一个残酷的事实:出租方提供的土地中包含基本农田,根本不符合工业用地条件。
2024年合同到期后,村委会向当事人公司发出腾空通知书,要求限期搬离。随后,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当事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合同到期后的"占用费"两万余元,并要求对二十余亩农田进行复耕。
一审法院审理后,几乎全面支持了村委会的诉求:
- 认定合同有效;
- 认定村委会诉讼主体适格;
- 判决当事人公司支付租金;
- 判决当事人公司在一个月内对农田进行复耕。
更值得关注的是,一审法院明明知道案涉土地中有一部分已被政府征收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却仍判决"复耕"——一块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如何去复耕?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偏差,责任划分明显失衡。
当事人公司不服,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提起上诉。张小华律师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案件代理工作。
02
抓住三大核心矛盾,
王有银律师团队逐条拆解
矛盾一:土地已被征收,一审判决"复耕"陷入逻辑悖论
这是本案最显而易见的逻辑漏洞。
2024年5月,丽水市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2025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征收案涉土地用于高速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案涉农田中,已有部分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
土地一旦被依法征收,性质就从集体农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协议内容合法",一方面又判决企业在一个月内"复耕"——已经被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企业向谁复耕?向村委会复耕,还是向国家复耕?
这不仅仅是事实认定错误,更是裁判逻辑的自相矛盾。
王有银律师团队在庭审中直指这一悖论:判决内容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对土地性质变更这一关键事实视而不见。
矛盾二:诉讼主体之争——村委会凭什么代替村民打官司?
这是王有银律师团队发现的最关键突破口,也是二审法院最终采纳的核心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农民集体系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该所有权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村民委员会有权代表行使诉讼权利。"
表面上看,这个说法似乎有道理。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是集体事务的管理组织,代表集体打官司,似乎天经地义?
错。
王有银律师团队通过深入调查,查明了一个被一审法院忽略的核心事实:案涉土地早已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分包到户,不存在任何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或未发包土地。
这意味着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家庭承包制度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依法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流转经营的权利。
在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已经分离。村委会虽然名义上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土地的实际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都属于承包农户。
本案中,收取租金的权利属于农户,主张返还土地的权利属于农户,要求复耕的权利同样属于农户。
村委会只是一个管理组织,它不是土地的实际权利人,凭什么未经村民授权、未经村民会议决议,就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一审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理解存在根本性偏差,将"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错误地赋予了村委会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诉讼主体资格。
王有银律师团队在二审中紧紧抓住这一点,提交了详实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论证。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明确指出:"案涉土地的权利主体明确为各农户,而非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村委会不得直接替代农户行使土地经营权与收益权。"
主体不适格,整个诉讼根基坍塌。
矛盾三: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强行判决值得商榷
本案并非单纯的民事纠纷,而是与土地征收行政争议、国家赔偿争议存在根本性关联。
当事人公司因土地问题遭受行政处罚、强拆,已另行提起国家赔偿和行政复议程序。在关联行政争议尚未审结、基本事实与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本应依法中止审理,等待行政争议的结果。
但一审法院却强行推进、仓促下判。
更不合理的是,当事人公司在一审中明确提出:村委会隐瞒土地含基本农田的事实,导致企业自始无法合法合规使用土地,遭受行政处罚与强拆,合同目的完全落空,企业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然而,一审法院却以"未提出反诉"为由,对企业的抗辩理由不予审查,却仍判决企业支付租金——只审企业的义务,不审企业的权利,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03
二审逆转:
不是改判,是连"入场券"都没收
03
2026年6月18日,本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王有银律师团队代表当事人公司出庭,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了上诉理由。面对团队构建的严密法律逻辑,被上诉人的答辩显得苍白无力。
庭审中,被上诉人甚至试图通过"撤回起诉"来规避不利后果。但王有银律师团队果断表明立场:上诉人坚决不撤回上诉,也不同意对方撤回起诉。
团队要的不是侥幸脱身,而是一个清晰的司法结论——明确村委会越权诉讼的边界,维护企业在土地租赁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2026年8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各村委会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退回预缴方。
这不是普通的二审改判。普通的改判,是在认可原审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对实体结果进行纠正。而本案的二审裁定,是直接从程序上否定了原告的起诉资格——你们根本无权提起这场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全部诉求,在二审中全部归零。
04
案件启示:专业律师的价值,
在于发现别人看不见的突破口
回顾本案,当事人公司在一审中几乎陷入了绝境。合同签了、地用了、租金也付过,对方要求继续付钱、要求复耕,一审法院也支持了——从表面上看,企业似乎没有任何翻盘的机会。
但王有银律师团队介入后,没有纠缠于租金数额的多少、复耕范围的大小这些细枝末节,而是直接切入案件的根本: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不该这么打。
王有银律师凭借多年征地拆迁和土地纠纷领域的深厚积累,敏锐地察觉到农村土地权属关系的复杂性,精准锁定了村委会诉讼主体不适格这一核心突破口。团队成员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在二审中完整呈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法律逻辑。
很多时候,当事人认为的"铁案",并非真的无懈可击。一审法院的认定,也未必就是终局结论。关键在于,是否有人能从专业的角度,发现那些被忽略的法律事实,找到那个能够撬动全局的支点。
本案的结果,不仅为当事人公司避免了一场不合理的判决,更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在农村土地纠纷中,村委会的权力边界在哪里?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后,各自的权责如何界定?未经村民授权的村委会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这些问题,值得每一位涉及农村土地事务的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关注。
(本文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均已作化名处理,案件核心法律观点来源于(2026)浙11民终68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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