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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征地胜案:圣运律师纠正补偿漏算问题,责令政府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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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2026年的征地拆迁实务中,承包地被征收后,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圣运律师指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若存在事实不清、计算错误等问题,即便曾被撤销,重新作出后仍可再次诉请撤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亲办案例,为您解析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要点。



#01

案件概况


河北省的程女士系当地村民,在该村村东拥有承包地共4亩。因某项目,其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11月,程女士向当地行政机关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2021年1月,当地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女士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2021年12月10日,当地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程女士被征收土地为0.45亩,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5920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4195元,并称相关款项已汇入指定账户。程女士认为该补偿决定与之前被撤销的决定“并无本质区别”,同样不能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遂委托圣运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要求按《安置补偿明细表》履行补偿职责。

圣运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围绕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展开严密论证,精准锁定了行政机关在补偿面积认定、补偿款计算、青苗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事实,并据此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履行补偿职责。




#02

圣运律师核心法律辩驳


漏洞1:补偿款计算存在明显算术错误,违反法定补偿标准

行政机关认定程女士被征收土地为0.45亩,依据区片地价72000元/亩计算补偿。按照该标准,0.45亩×72000元/亩=32400元,但行政机关在决定书中仅计算为25920元,差额达6480元。圣运律师指出,补偿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足额计算,任何克扣行为均构成违法。行政机关在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时出现明显算术错误,导致补偿数额不足,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漏洞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行政机关未尽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未提交对程女士承包地上附着物及种植情况进行清点、登记、确认的任何证据,即在补偿决定中径行认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为4195元。圣运律师指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确定,应当以实际种植情况和现场清点登记为基础。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清点、登记程序、亦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认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在行政机关未能尽到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认定。程女士主张青苗补助费(葡萄)按每亩1.5万元计算,该标准并未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漏洞3:补偿决定被撤销后重新作出,不得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抵触

此前已有生效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第一次作出的补偿决定,并明确了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然而,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在土地面积认定、补偿标准适用等核心问题上并未实质纠正前次决定的错误,仅简单调整了部分数据。圣运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得作出与判决认定事实相抵触或实质相同的决定。本案中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仍存在明显的事实不清和计算错误问题,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实质违法”,依法应当再次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03

案件裁判结果


2022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整采信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上存在明显错误,0.45亩×72000元/亩应得32400元,但行政机关仅计算为25920元,该部分认定错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缺乏清点、登记等证据支持,原告主张葡萄种植补偿标准每亩1.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支持0.45亩共计6750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当地行政机关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当地行政机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程女士补偿款共计39,150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2400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6750元);驳回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当地行政机关负担。




#04

征收补偿维权专业提示

1. 补偿决定被撤销后,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需严格审查

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并非当然合法有效。被征收人应当对重新作出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补偿面积认定、补偿标准适用、计算数额是否准确等核心问题。若重新作出的决定仍存在事实不清、计算错误或与前次决定“实质相同”的问题,被征收人可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2. 被征收人应主动收集并保留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证据材料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认定,通常依赖于征收前的清点、登记结果。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启动前自行拍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照片、视频,保留购买种苗、农资的票据等证据。一旦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证据将成为诉讼中推翻补偿决定的关键依据。

3. 行政机关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在征地补偿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若行政机关无法提供清点、登记、确认等程序证据,其作出的补偿决定即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被征收人不必因自身证据不足而放弃诉讼,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同样可以成为胜诉的突破口。

4. 补偿计算须逐项核验,确保法定标准足额落实

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应对各项补偿费用逐项核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否按照公布的区片地价标准足额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否与实际种植情况相符;各项数据计算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一旦发现任何一项存在问题,即可针对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并重新作出。





结语

在2026年的征地拆迁实务中,承包地被征收后,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圣运律师指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若存在事实不清、计算错误等问题,即便曾被撤销,重新作出后仍可再次诉请撤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亲办案例,为您解析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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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上万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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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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