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城市更新、岸线整治、产业升级进程中,不少工业厂房、生产企业被纳入征收整治范围。行政机关开展征收工作,即便项目具备公共治理价值,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流程。南京船厂厂房强拆行政纠纷案件,涉案厂区厂房、大型生产设备、构筑物资产评估总值达 1.33 亿元,为众多工厂、加工企业经营者提供重要法律参考。
2019 年南京推进长江岸线生态保护专项整治,当地船厂厂区划入整治拆除范围。在征收补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评估、司法强制执行等法定前置程序尚未全部完成的情形下,街道办组织实施厂房整体拆除,厂区厂房、起重设备、配套构筑物等资产遭到损毁。企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建筑物、设施已经拆除,不具备撤销条件,依法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确认强拆违法判决生效后,企业启动行政赔偿相关程序,主张全部财产损失。双方针对损失核算范围、赔偿金额存在分歧,相关争议进入司法审查阶段。
针对企业厂房征收拆除相关法律问题,圣运律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梳理征收领域高频法律要点,为工业企业经营者提供实务指引。
一
圣运律师普法提示:分清司法强拆与行政自行强拆法律边界
很多企业经营者容易产生认知误区,认为厂房纳入征收、整治范围后,行政机关可直接实施拆除。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拆除有着清晰边界。
国有土地上厂房开展征收,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到期拒不搬迁,行政机关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司法强拆。没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自行组织强制拆除。
即便是环境整治、岸线整治类专项行动,实施建筑物拆除也应当完整履行调查认定、催告、文书送达等法定程序,不得以专项工作为由简化流程。
若强制拆除行为被司法机关确认违法,产权企业有权就厂房、设备、存货、附属设施等直接损失依法主张行政赔偿。

二
二、本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条文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征收、拆除房屋,判决行政机关赔偿的,赔偿金额应当充分考量建筑物价值、附属设施、动产损毁、合理停产停业损失等直接损失。
三
圣运律师实务建议:厂房面临征收拆除,企业可参考以下方式理性应对
第一步,完整留存全部权属与经营证据。妥善保管土地协议、厂房建设材料、营业执照、设备采购票据、经营流水。预判存在拆除风险时,对厂房、生产设备、库存物资留存影像资料,重要原件自行保管。
第二步,补偿协商优先采取书面沟通。关于补偿标准、资产清点的诉求尽量形成书面材料,通过可留存记录的方式提交征收部门,减少单纯口头沟通,规避后续举证难题。
第三步,遭遇未经法定程序的强制拆除,及时启动法律救济。企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确认强拆违法;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圣运律师提示: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均设置法定起诉期限,权利救济需要及时行使,避免超期丧失维权途径。
第四步,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存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损失范围、评估标准予以审查。
四
客观解读
长江岸线生态保护、城市更新属于推动区域长远发展的公共项目,具备公共利益基础。公共项目推进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征收、整治工作。规范履行评估、协商、强制执行等法定流程,既能保障项目有序落地,也能够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厂房、生产设备等合法财产权益。
五
结语
工业厂房资产体量较大,一旦遭遇强制拆除,设备、厂房损毁后证据极易灭失,产生不可逆的财产损失。广大工厂经营者面对征收、整治通知,应当明晰强制拆除的法定条件,重视证据留存,熟悉自身拥有的法律救济途径。
圣运律师最后提示:厂房、加工厂收到征收通知或者限期拆除文书,不要仓促签署各类文件。遇到补偿分歧、强拆风险,可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领域律师,通过法定途径主张厂房价值、设备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合法权益。
【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